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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时间:2025-02-22 21:5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律师获悉

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对最高人民法院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委员会于2012年9月17日通过现在宣布。它已于2012年12月21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1月2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为了正确听取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诉讼法”等。该法律与司法实践相结合。

1。确定主要责任

第1条: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造成损坏,并且机动车的所有者或管理员处于以下情况之一,则人民法院应确定他对造成损害的造成过失并申请《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其由汽车拥有或管理的规定。相应的赔偿责任:

(1)知道或应该知道机动车缺陷,并且缺陷是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2)知道或应该知道驾驶员没有资格驾驶或未获得相应的驾驶资格;

(3)知道或应该知道,由于饮酒,服用州控制的精神药物或麻醉药物,驾驶员不能根据法律驾驶汽车,或者患有阻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疾病;

(iv)其他人应确定机动车辆的所有者或经理应确定有过错。

第2条如果未经许可驾驶另一辆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东莞律师事务所,则当事各方要求汽车司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支持它。如果汽车的所有者或经理有过错,则他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非在《侵权责任法》第52条中规定的情况下。

第3条如果以隶属关系形式从事公路运输业务活动的汽车在交通事故中造成损害,这是机动车的责任。如果当事方要求分支机构和会员熊共同责任承担共同责任,则人民法院应支持它。

第4条如果已转移多次但尚未完成转移登记的机动车会造成损坏,则是汽车的责任。如果当事方要求上次被转让和交付的受让人,人民法院应支持它。 。

第5条如果在带有车牌的机动车中发生交通事故会造成损坏,则是机动车辆的责任。如果当事方要求车牌车牌车牌车牌的车牌车牌的所有者或管理员的车牌车牌的车牌车牌的车牌,人民法院应支持它;如果车辆车牌车牌的所有者受车牌的车牌约束,人民法院应支持它;如果车辆车牌的所有者受车辆车牌车牌的牌照约束,则拥有车辆车牌车牌的人应支持它;或者,如果管理员同意借方,他应与借方汽车的所有者或管理员承担联合责任。

第6条如果符合废弃标准或禁止根据法律驾驶的废弃标准或其他机动车辆的车辆将被转移多次,并在交通事故中造成损坏,并且各方要求所有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关节和几个责任人民应支持法院。

第7条如果在训练活动期间驾驶机动车时,接受机动车驾驶训练的人会造成损坏,则是汽车的责任。如果当事方要求驾驶培训部门承担赔偿责任,则人民法院应支持。

第8条如果在机动车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测试骑士的损失,并且当事方要求提供测试骑行服务的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则人民法院应支持。如果测试骑手有过错,则应减少提供测试骑手的人员的赔偿责任。

第9条如果由于道路管理和维护缺陷而损坏了机动车,并且双方要求道路经理承担相应的薪酬责任,则人民法院应支持它,但道路经理可以证明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国家标准。除非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履行其管理和维护义务,例如安全保护,警告等。

如果不允许根据法律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或行人,如果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各方要求高速公路经理承担赔偿责任,则侵权第76条的规定应适用责任法。

第10条如果交通事故在道路上造成堆叠,倾倒或散射物品造成的损害,从而造成交通事故损害,并且双方要求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则人民法院应支持。如果道路经理无法证明他已根据法律,法规,规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履行了清洁,保护和警告,则应承担相应的薪酬责任。

第11条如果一个人未能根据法律,法规,规则或国家标准东莞律师,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强制规定进行设计和建造,从而导致道路上的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各方要求建设部门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建筑部门,人民法院应支持它。

第12条如果机动车有产品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损害,并且双方要求生产商或卖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则人民法院应支持。

第13条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在多辆汽车中,对第三方造成损害,而双方要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则人民法院应根据第10、11或10条区分不同的情况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权者应承担联合和几项责任或股份责任。

2。赔偿范围的确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第14条“人身伤亡”是指侵犯侵犯受伤人的个人权利和利益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22条规定的损害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侵犯受伤方财产权和利益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15条如果以下财产损失是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并且当事方要求侵权人士赔偿,则人民法院应支持它:

(1)修理损坏的车辆,车辆携带的物品的损失以及车辆救援成本所产生的费用;

(2)由于损失或无法修理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的更换成本相当于损坏的车辆的价值;

(3)从事商业活动(例如货物运输和乘客运输)的车辆合理地暂停了由于无法从事相应的商业活动而导致的运营;

(iv)由于无法继续使用而导致非商业车辆产生的合理费用。

3。决定责任

第16条如果是由强制性第三方责任保险(以下称为“强制交通保险”)和第三方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称为“商业三方保险) ”)同时,当事方同时起诉,如果侵权人和保险公司负责,人民法院应根据以下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承销强制性流量保险的保险公司将首先在责任限制内进行补偿;

(2)不足的零件应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承销商业三部分保险的保险公司;

(3)如果仍然存在缺点,则侵权者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法》的相关规定来补偿侵权者。

如果受伤方或他的近亲要求承销强制性交通保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则人民法院应支持它。

第17条如果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驾驶汽车,造成被保险人遭受损害,当事方要求承销强制性交通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制范围内提供赔偿,人民法院应支持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除非被保险人是车上的人。 。

第18条如果以下情况之一对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则当事方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性汽车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补偿,而人民法院应支持它:

(1)驾驶员尚未获得驾驶资格或尚未获得相应的驾驶资格;

(2)如果您喝醉了,请服用精神药物或麻醉药物,驾驶机动车时可能会遇到交通事故;

(3)驾驶员故意造成交通事故。

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声称在赔偿范围内从侵权者那里获得追回权,则人民法院应支持。恢复权的限制期应从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19条如果尚未根据法律购买强制性交通保险的机动车造成了交通事故损害,并且当事方要求保险债务人在强制性交通保险责任的范围内补偿,则人民法院应支持。

如果被保险债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个人,并且当事方要求被保险的债务人和侵权者熊联合和几项责任在强制性交通保险责任的范围内,人民法院应支持它。

第20条:有资格从事强制性汽车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非法拒绝保险,延迟承保或非法终止强制性汽车保险合同。在保险债务人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性汽车保险责任的限制内承担相应的补偿。人民法院应支持责任。

第21条如果多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损坏,损失超过了强制性汽车责任保险责任的总和,则每个保险公司应承担其各自责任限制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如果双方要求每个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比率,则损失不超过机动车法院应支持它。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时,当拖拉机和拖车根据法律保险时,在拖拉机和拖车根据法律保险的情况下造成损害,而当事方要求每个保险公司在其各自责任中支付同等赔偿限制,人民法院应支持它。

如果许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造成损害,并且其中一些人没有被强制性交通保险保险,并且当事方要求拥有强制性交通保险的保险公司应首先提供补偿在责任限制内,人民法院应支持它。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对没有超过强制性交通保险的保险债务人或侵权人行使追回权,则应支持其应承担的零件,则人民法院应支持它。

第22条如果同一交通事故中的多名侵权人同时提起诉讼,则根据每个侵权人的损失,人民法院应确定强制性汽车保险的赔偿金。

第23条如果在强制性交通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拥有机动车的所有权,并且如果保险公司声称免于赔偿,则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它,理由是机动车尚未完成交通事故后,更改强制性交通保险合同的程序。

如果在强制性汽车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修改或更换了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等,当事人要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制内补偿,人民法院应支持它。

在上一段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提起了单独的诉讼,并要求被保险的债务人按照重新批准的保险费标准弥补当前的保险费,则人民法院应支持它。

第24条如果当事方声称索赔人身伤害保险为强制性交通保险或建立担保的权利无效,则人民法院应支持它。

4.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25条当人民法院听到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件时,它应列出将强制性交通保险作为共同被告承诺的保险公司。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已经在强制性机动车责任保险的限制范围内进行补偿,并且双方没有异议。

如果人民法院听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当事方要求将商业三部分保险保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则人民法院应批准。

第26条如果受伤的一方因道路交通事故而死,没有近亲或未知亲戚,并且没有法律授权的机构或相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要求死亡赔偿,那么人民法院将不接受案件。

如果要求保险公司以强制性汽车保险责任的限制,理由是他已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向代理机构或相关组织支付了死亡补偿,那么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它。

如果受伤的一方因道路交通事故而死亡,没有近亲或未知,并且支付受伤方的医疗费用,葬礼费用和其他合理的费用,并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性交通保险责任的范围内补偿,人民法院应支持。

第27条:人民法院应审查并确认公共安全机构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编写的交通事故认证文件的相应证明力量,除非有证据表明相反的证据。

V.有关申请范围的法规

第28条:对于在道路外通过汽车造成的损害,可以根据本解释的规定适用这种解释的规定。

第29条:该解释应适用于在实施此解释后未完成最终审判的案件;该解释不适用于当事方已申请重审或决定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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