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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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事审判制度:国家追诉主义与法院司法被动性的平衡与冲突
东莞律师获悉
现代刑事审判制度基于国家起诉理论。检察官施加了代表国家刑事起诉的权利,并有权启动刑事审判程序。法院不得积极启动审判程序。非宣判是法院司法被动性的基本体现。刑事审判需要解决的是国家起诉犯罪的合法性和合法性。法院的使命是独立确定国家起诉机构在追求被告的刑事责任时的合法性和合法性。是否可以确定一个人的犯罪,或确定什么犯罪以及如何确定犯罪。作为自然中立,法院通过在刑事审判活动中维持相对平衡来维持法治和正义的使命。
1。刑事审判程序的价值与效率之间的冲突和平衡
刑事审判的使命决定了刑事审判程序的价值。诉讼的价值是一个古老的话题。 “价值”最初是一个经济概念,它扩展到了19世纪的哲学和社会科学领域。英国百科全书中价值的解释是:价值是好的,也就是说,人们渴望并追求的是好。诉讼活动本质上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平等对抗,中立的第三方使用国家授予的司法权力解决争议和争议。赋予双方具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并赋予双方平等攻击辩护手段不仅在理论上是可行的,而且对于实现公正审判也是必要的。刑事诉讼的价值包括目的价值(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外部价值)。刑事审判程序的外部价值是指基于刑事审判程序有用且有效地形成公正判断结果的价值标准;刑事审判程序的内在价值是指判断刑事审判程序本身是否具有良好质量的质量。标准,即程序性公平。关于刑事审判程序的最低公平性,有很多观点。根据陈·鲁瓦(Chen )教授的观点,刑事审判程序有六个主要的最低公平性:直接受刑事判决影响的人应完全有意义地参与判决(程序参与原则);法官保持中立(中立原则);起诉和辩护得到平等对待(程序互惠原则);试验程序的运作符合理性的要求(程序合理性原则);法官的判决应从法院审理该程序的形成(程序自治的原则);该程序应及时产生判决结果,并最终确定被告的刑事责任(及时的程序和终止原则)。
刑事审判程序的经济学意味着刑事审判程序的设计和操作应满足经济利益的要求。将福利作为法律的目标之一非常重要。 “促进人类社会发展并促进人类文明的是法律的表达和必要性。作为现代社会的监管者,现代经济的发展不能与利润分析和追求法律效率的追求分开。”简单的程序或简化的试验程序或简化的试用程序(指的是普通程序的简化试验方法,我将不在此处讨论)刑事诉讼的有效性在于:首先,它符合人类社会的普遍价值追求。人类消费和资源有限的无限是无法解决的矛盾。当代社会和经济学的发展清楚地认为优化和分配资源是社会目标。它确定当代法律必须加强此功能并使用它。对于法律实现的目标,必须在刑事案件增加且资源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合理地分配司法资源,以便可以正确解决更多的刑事案件。其次,仅使用正义不能评估社会生活中的某些法律现象,这表明法律的有效性具有客观存在。如果由于过度应用普通程序而审理了该案件,因此无法解决大量其他案件,或者没有机会及时解决,则此法律程序是不合理的。同样,法律上的公平和正义需要通过利益来实现。法律是权力器官运行的规则,权力器官的正常运作是维持正义和公平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利益不仅提供了一套权力的操作机制,而且还确保司法权力的运作处于有效的状态,并且可以及时执行司法。
在正常情况下,刑事审判程序公平性的增加将直接导致司法资源消费的增加,从而减少审判活动的经济利益。一方面,司法资源的局限性通常限制了司法部对正义的绝对追求;另一方面,对程序的经济利益的不当追求将使司法要求在刑事审判过程和结果中无法实现。至于程序正义与诉讼效率之间的矛盾是更高级别的价值和诉讼的主要价值目标。我们不能放弃正义并提高效率(有些人还认为程序上的正义和效率是同一水平的价值目标,但作者认为仍然存在优先问题)。因此,实施简化程序必须保证被告享有的基本权利,并且由于追求诉讼效率而不能放弃程序正义。当这两个冲突时,诉讼效率只能是第二。
2。简单程序的合法性基础
刑事审判程序是严格的诉讼程序。基于保护诉讼中人权的一般原则,每个公民都享有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判的权利。但是,鉴于刑事犯罪的增加,对于当前国家制度中的所有案件几乎不可能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判,尤其是被告认罪的次要刑事案件。根据诉讼效率的考虑,被告享有及时审判的权利。 ,简单的程序适用于此类案件(作者仅指刑事审判的简单程序,不包括调查,审查和起诉)进行审判。除了使案件及时处理外,诉讼过程的正义也很简单。程序是诉讼程序的重要原因。
简单的程序本身包含程序正义的固有要求,即程序及时性的原则。及时的程序决定的原则是指刑事案件的审判,这不应太快或太延迟。法律谚语说,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试验延迟不仅消耗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由于过度的延误,这可能导致案件证据通过,因此很难找出案件。审判延迟还可能会及时,适当地关注受害者和被告的利益,这可能导致被告实际拘留一个人的实际时期与他应承担的犯罪不符(在司法惯例中,应得为了延迟调查,审查和起诉和审判,一些被告的实际拘留期限超过了应判刑的刑罚,但法院认为事实,被告不能予以惩罚,适合适合根据这种事实情况,他或她的犯罪效率也应包括调查和起诉,但在这里只进行了刑事审判的论点),因此法官被说服接受了起诉和辩护。裁判的合法性和合法性会造成司法权威的合法性和合法性。简化程序的实施使人们更加及时关注刑事诉讼的利益并取得了迅速的成功,这符合刑事诉讼中人权和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3。简单程序的最低合法性要求
刑事审判作为一种机制,国家和平解决被告的刑事责任,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刑事审判程序的启动必须由州检察机构或起诉审核。法院不得积极承担他人的责任,也就是说,法院不会起诉他人。 ; 2。法官的中立表现为法官不承担举证责任,而只是做出中央判断。 3。审判的民主性质,起诉和辩护有权参加开放法庭审判,行使辩论权,并使用自己的主张和证据试图说服法官采取自己的意见; 4。案件处理的最终性。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与其他程序相同,包括审判中立和起诉和辩护之间的平衡。简化的过程具有上述要求,其基本含义是简化试验程序,该程序特别指的是简化试验程序,其中不包括简化起诉程序。法官始终遵守无视诉讼和中立法官身份的原则。
一般而言,简化程序的应用主要是由于简化了审判过程,这通常直接导致被告的诉讼权利受到更大限制,并且很可能会剥夺被告有机会获得有罪判决的机会。根据诉讼中人权原则的考虑,对简化程序的构建的最低合法性要求不仅应着重于提高诉讼效率,而且还应确保被告享有最基本的诉讼权利。 1994年第15届世界刑法协会通过的刑事诉讼中关于人权问题的解决方案建议:“严重犯罪不得受到简化审判的约束,也不得决定是否进行简化的审判。对于其他犯罪,立法机关,应规定实施简化程序的条件以及被告与司法当局的合作的自愿性,例如律师的援助。仅适用于轻微犯罪东莞律师,目的是加快刑事诉讼程序并向被告提供更多保护。”
在设计简化程序时,应首先保护被告的选择权,而不是法官或检察官做出决定。有些人认为,在刑事案件中应用简化程序不需要被告的同意,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参与,被告可能不清楚选拔程序的重要性。但是,由于相对普通的程序,因此选择简化程序意味着放弃某些诉讼权利,以及“根据第14条,《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契约》第14条第3款在刑事审判中对被告的最低享受,”在刑事审判中享受。限制程序保证” - 获得足够的时间和便利,准备辩护并与辩护律师联系;有权面对另一方的证人……。因此,应授予被告独立选择采用简化程序的权利。其次,被告在简化的程序中有权从东圭的律师获得有效的帮助,并知道起诉的主张和证据。否则,被告将无法做出明智的选择,因为被告可能不了解证据是否足够。根据量刑的缓解,选择了有罪的辩护。同样,选择申请摘要审判程序的被告应有权获得法律规定的较轻刑期,并规定与普通程序不同的补救措施。
4。我国简化刑事诉讼程序的现实和选择
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法》在真正意义上建立了简化的程序,取代了国家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在1983年规定的“快速决策程序”中对犯罪分子的快速审判程序进行了严重威胁的罪行的程序。社会保障”。根据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具有简化程序的案件适用于三种案件:被告可判处不超过三年的固定期监禁,拘留,控制和罚款,并有明确的事实和足够的证据;如果仅在案件被告知后处理案件,则处理案件。案件;受害人起诉的次要刑事案件。
与普通程序相比,简单程序的“简单”反映在审判组织的简单性中,即法官进行唯一的审判。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可能不会出庭参加诉讼;试验过程可能不受普通程序的限制。 ;缩短试用期。根据最低限度的合法性要求和对刑事审判的简化程序的现实,应对我们的简化程序进行以下改进:
1。授予被告独立选择简化程序的申请,被告可以在审判期间没有任何理由根据普通程序进行审判。法官应支持并保证被告不会被告视为此类更改。做出不利的判断。在“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的申请人和司法部在2003年3月,对被告人选择简化的申请的权利,“关于审理公共检察案的简化程序的几项意见”的规定。程序(由最高法院撰写的程序)(由最高法院撰写),人民法院应就适用简化程序的审判案件提出意见,以及仅当被告同意申请时,人民法院才能申请。 )如果采购方建议采用简化程序,则法院应获得被告或辩护律师决定在辩护律师同意后采用简化程序;如果未建议采用简化程序,并且法院认为可以采用简化的程序,则应寻求检察官,被告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如果获取剂同意,则应采用简化的程序。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被告应享有的首选权利,这违反了刑事诉讼的基本人权原则。
2。起诉简化程序受到起诉的案件,所谓的罪行以及被告的法定和酌处判刑情况,并以预审证据的补充显示,作为被告做出选择的前提。并保证。根据“最低程序公平的市场”,被告应享有了解被告的犯罪,原因和证据的权利。在当前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了解被告和辩护律师的权利无法保证,并且被告实际上无法清楚和理性地做出决定,即使是做出的,也是被告具有客观和真实的感觉,因为被告已经经历了犯罪,并且不能考虑足够的法律证据(从某种意义上说,有利于发现真相,但不能保证法律正义)。知道的权利是确认被告立场并行使其权利的基础。这意味着“当剥夺一定的利益时,必须保证他享有被告知和陈述他的意见并倾听的权利,从而成为英国,美国和法国人权的基本保护。”也就是说,正当过程的原则。
3。应保证被告在东圭律师的帮助。由于法律的专业素养和我们国家的法律意识相对较低,因此应在应用简化程序以避免对被告简化程序造成的缺点的情况下,从加东圭律师那里获得帮助。当然,该系统的实施取决于建立支持系统,例如律师公职系统。否则,将无法有效保证大量的刑事简化程序。
4。检察官应出庭参加诉讼。根据现代的刑事审判分离原则,起诉和法官的中立性,法官不应担任检察官,而我国家的当前刑事诉讼法规定,在简化程序中检察官可能不会出现在法庭上,实际上,检察官,检察官,检察官基本上,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法官在审判期间读了起诉书和证据,实际上采取了一些公共检方职能,违反了法官中立的原则。同时,如果检察官不能在法庭上出庭,则被告应有权辩护,尽管被告可以发出辩护。意见刑事诉讼主体,但在没有检方参与的情况下,被告无法获得充分争论的机会,法官无法从辩论原则中找到真相,尤其是在情况下对案件表征存在意见差异的情况。
5。应添加有关回避的法规。为了确保被告有权独立选择简化的程序,并确保被告由于更改程序的应用而不会产生不利后果,应规定参加简化程序试验的法官不能在普通的过程中,从简化的过程中更改了。负责试用。尽管我国的司法解释规定,单个法官可以参加更改的普通程序的审判,这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因为您熟悉案件),但它不利于保护被告免受惩罚并且无法阻止法官的偏见。
6。应该明确规定,被告自愿选择简化的程序后,被告有权受到相应的宽大惩罚,法律将以宽大的范围做出合理的规定,这将使被告的自愿选择受益并促进诉讼效率。
提高效率和保护人权是当今刑事诉讼的两个主要主题。从各个国家的刑事简化程序的规定来看,尽管已简化了这些程序以简化程序,但由于建立了相应的程序保证机制,因此被告决定该程序的决定权得到了尊重。 ,作为补充律师帮助被告的权利,被告的诉讼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并且简化的程序用于改善诉讼。
有效的手段不会损害被告的基本司法人权。因此,应根据外国简化程序的规定不断改进我国家的刑事简化程序,以促进司法效率和诉讼司法的合理分配。
参见参考书目和文学:
1。:“刑事诉讼中的边境问题”,人民人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一版。
2。:“刑事审判的原始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二版。
3.高伊夫(Gao Yifei):“刑事简单程序研究”,中国创始人出版社,2002年8月,第一版。
4。粉丝的主编:“诉讼原则”,法律出版社,第一版,2003年4月。
5。由Yu 和Xie 翻译:“法国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治科学与法律出版社,第一版,1997年1月。
6。由歌曲翻译:“日本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治与法律大学出版社,第一版,2000年1月。
7。[德国]托马斯·韦格特( ),由Yue 和Wen 翻译:“德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国政治科学与法学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一版。
8。
9. Zhuo :“法律的价值”东莞律师事务所,法律出版社出版,1999年7月。
10。和Li :“关于应用简化程序进行公共起诉案件的应用的几项意见”,发表在2003年第3号刑事审判参考书中,第1版,第一版,2003年8月。
11。“如何增加简单程序的应用强度”:发表在2001年8月第1版的“刑事审判参考”中,2001年8月。
12。“简化普通程序并提高诉讼效率”:发表在2001年第9号刑事审判参考文献中,第1版,第一版,2001年11月。
13. Wang 和Wang :“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调查报告”,发表在2003年1月1日的“刑事审判论文”中,第1版,第一版,2003年1月。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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