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密云法院审理劳动者维权案:离职协议因显失公平被撤销
东莞律师获悉
据新京报报道,近期,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对一宗劳动者运用撤销权来捍卫自身权益的案例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法院判定公司与劳动者所签的离职协议导致劳动者产生重大误解,且该协议明显不公平,故作出撤销判决。
称离职协议显失公平,员工申请撤销
胡某于2013年7月15日加入某航空公司,担任飞行员及飞行标准总监等职务,月薪大约为46000元。随后,该公司与胡某先后签署了《飞行培训协议》、《补充协议》以及《补充协议变更书》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其中规定公司需向胡某提供借款东莞律师,以支付其飞行员培训费用,并明确了胡某应履行的最低服务年限。最终签署的《补充协议变更书》中规定,胡某作为乙方需向甲方,即航空公司,借入200余万元,并完成甲方安排的培训。培训结束后东莞律师事务所,胡某需承诺至少服务八年八个月。若因任何缘由导致胡某在甲方的工作未满八年八个月,则在离职时,胡某必须向甲方全额退还借款及培训费用。
2023年3月24日,胡某收到了航空公司发出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指出,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2023年3月31日正式终止。同时,胡某被要求向航空公司偿还一笔总额超过190万元的借款培训费。紧接着,在2023年4月7日,航空公司与胡某签署了《离职协议书》。明确指出,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决定于2023年3月31日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在此过程中,甲方(航空公司)将向乙方(胡某)发放相应的离职补偿金……该补偿金涵盖了乙方依据劳动合同及其终止所应获得的全部款项……依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变更书》等相关文件,鉴于乙方在服务期限尚未结束时选择离职,乙方需向甲方偿还所接受的培训借款。甲乙双方均表示认同并明确,甲方拥有权利从本协议规定的离职补偿金中直接扣除乙方应偿还的借款金额,在完成扣除后,甲方不再对乙方进行离职补偿金的支付,同时乙方也不必向甲方退还任何借款。
胡某坚持认为,航空公司所要求的借款(即培训费用)并未实际产生,《离职协议书》是在胡某处于困境且判断力不足的情况下由航空公司所签,且该协议明显不公。因此,胡某在2024年3月19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取消该《离职协议书》。然而,仲裁委员会并未接受其申请,随后胡某将此事诉诸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航空公司辩解称,《离职协议书》的签订流程及其内容并未出现任何不公平或效力瑕疵,因此该协议是合法且有效的。胡某在签署《离职协议书》时,并未出现任何重大误解或是不公平的情况。鉴于胡某是一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尤其是作为薪酬较高的专业飞行员,他对在《离职协议书》上签字的行为有明确的认识,并且能够充分理解协议的具体内容。胡某已经于《离职协议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这表明他清楚地表示协议中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明显不公平的情况,并且他还确认了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争议以及未了结的事项。
法院:协议让劳动者存在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撤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就办理手续、支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方面达成的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条款,且未涉及欺诈、胁迫或利用他人困境等不正当手段,则该协议应被视为有效。若前述协议中存在重大误解或明显不公平的情况,当事人提出撤销请求时,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在本案中,胡某在航空公司宣布固定翼飞行业务暂停运营之前,被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处于待岗状态,同时其工资待遇也被削减。然而,航空公司并未提供其固定翼飞行业务停工停产状况的任何证明材料。航空公司为胡某在2023年3月1日至3月31日设定了年休假计划,但胡某两次表达了他的拒绝意愿,而航空公司也未就此事与胡某进行过任何沟通或协商。此外,航空公司要求胡某偿还190余万元的借款培训费,然而,其公司承认这笔借款并未实际发生。与此同时,航空公司也未能提供胡某每年所接受的培训费用明细。
因此,在胡某与该公司签署《离职协议书》之前,该公司对胡某实施了停职、减薪以及强制休假等举措,这导致胡某长时间无法执行飞行任务,其收入也随之减少。随后,该公司向胡某发放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单》,并索要高额的培训费用。此举迫使胡某在沉重的经济负担下签署了《离职协议书》。然而,胡某并无义务向航空公司支付培训费用。据此,可以认定胡某对协议内容产生了重大误解。此外,《离职协议书》中并未对胡某进行任何经济补偿,导致协议明显不公平。因此,法院最终裁决,撤销了航空公司与胡某签订的《离职协议书》。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马欢欢
编辑 杨海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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