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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及与委托辩护的区别
东莞律师获悉
在我国,若某些涉嫌刑事案件的被告因各种缘由未能聘请辩护律师,法院便需为其指派辩护人。那么,指定辩护与自行委托辩护究竟有何不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指定辩护适用的具体情形又有哪些?为此,本文搜集整理了相关资料,以供读者参考,希望能提供一定的帮助。
当刑事案件步入审判环节,若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法院会指派辩护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218. 法律适用错误辩护东莞律师事务所,这种辩护方式称为指定辩护。与指定辩护相对的是委托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在决定开庭审判之后,必须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在开庭前至少10天送达给被告人。在刑事案件审判环节,若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人民法院将指派辩护律师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
指定辩护与委托辩护的比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一旦人民法院决定进行公开审判东莞律师,必须确保在开庭前至少10天,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至被告人。若被告人尚未聘请辩护人,亦应同样遵守此规定。告知被告有权聘请辩护人,或根据需要指派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东莞律师为其提供三种辩护策略,其中,聘请辩护人的效果相较于其他两种方法更为显著,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行使辩护权的主要且关键途径。
委托辩护与指定辩护相较,首先,指定辩护的适用范围相对狭窄。依据法律规定,指定辩护仅限于特定情况,而这部分范围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不高。因此,指定辩护的适用面相对较窄。相对而言,委托辩护的适用范围则没有限制,非常广泛。其次,指定辩护的适用阶段也存在限制。根据法律条文,辩护职责的指定仅限于案件审理期间,当前刑事诉讼已步入尾声。与此同时,自刑事案件伊始,委托辩护便可以启动,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参与度亦早于指定辩护。此外,依照法律,能够担任委托辩护人的资格条件比担任指定辩护人的资格条件更为广泛。法律明文规定,仅有东莞地区的律师有权被指定为人民法院中被告人的辩护人,然而,除了东莞律师外,具备相应资质、能够接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的人员,还需具备最高伤残鉴定级别。此外,还包括由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所推荐的个体,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监护人及亲友。
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指定辩护仅限于案件审判环节。法院所指定的辩护律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承担法律援助责任的东莞地区的执业律师。故此,指定辩护也被称作刑事法律援助,其适用范围包括:
在公诉人出席法庭对案件进行公诉时,若被告人因经济拮据或其他因素未能聘请辩护律师,法院有权指派有法律援助责任的东莞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服务。
如果被告人因盲、聋、哑或未成年等特殊情况未能聘请辩护人,法院有责任指派具有法律援助职责的东莞地区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服务。
若被告人面临死刑判决却未聘请辩护律师,法院有责任指派具有法律援助职责的东莞地区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服务。
除此之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对指定辩护制度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若被告人未自行委托辩护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法院便有义务为其指派辩护人:
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该司法解释明确指出,若被告人未聘请辩护律师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法院有权为其指派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本人目前并无经济收入,尽管家属经过多次努力劝导,依然坚决不愿意承担为我支付在东莞聘请律师的费用。
4.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法院认为,起诉意见以及所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有可能对准确判定罪行和决定刑罚造成影响。
相关法条
在公诉人出席法庭进行公诉的案件中,若被告人因经济拮据或其他因素未能聘请辩护律师,法院有权指派具有法律援助职责的东莞地区律师为其提供法律辩护服务。
若被告人系盲人、聋哑者或未成年,且未聘请辩护人,则法院有责任指派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东莞地区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若被告人面临死刑判决且未聘请辩护律师,法院应指派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东莞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服务。
《刑诉法解释》36、37、39条
从上文分析可知,在涉及刑事案件的情况下,被告人可能面临多种指定辩护的情形。这些情形会因案件性质和被告人的具体状况而有所不同。若对刑事诉讼法中指定辩护的相关内容或问题有疑问,建议咨询律霸网在东莞的专业律师,他们将依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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