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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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亚太律所苏义飞东莞律师: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东莞律师获悉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申请事项包括对Qxx在审判前所作供述及从棉垫剪片中获取的证据的合法性进行核实,经审查,这两组证据均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剔除。
申请理由:
法院在审判Qxx前,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Qxx的供述内容及从棉垫剪片中获取的证据材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明确指出,任何通过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陈述,都必须被剔除。对于搜集到的物证和书证,若其获取过程违反了法定程序,且有可能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则必须进行修正或提供合理的解释;若无法进行修正或提供合理解释,则该证据也应被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五条明确指出,若对被告人实施肉刑或类似肉刑,或采取其他导致其身心遭受极大痛苦或疼痛的手段,强迫其违背真实意愿作出供述,则这种行为应被视作《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所定义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在确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所提及的“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重大影响”时,需全面考虑诸如物证、书证采集过程中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严重性等因素。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第三条明确指出,在讯问过程中,必须对整个讯问活动进行录音和录像,确保记录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同时,严禁有选择性地进行录制,亦不得对录音录像内容进行剪辑或修改。第六条规定,对于以下几种情况的案件,必须对讯问过程实施录音录像:一是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的辩解,而辩护人有可能进行无罪的辩护;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在案件事实和证据方面存在显著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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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Qxx陈述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证的意见
东莞的这位律师在会面过程中,Qxx透露在警方审讯过程中遭受了暴力对待,警察对他进行了殴打,并过分地紧锁手铐,以至于手铐嵌入了他的肉中。在遭受这样的压力下23. 证据提交,Qxx被迫供述了“五次”强奸的细节。由于Qxx不识字,警方要求他签字,他虽然照做了,但对签下的内容一无所知。
三、刑警队非法取证的线索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辩护方向审判庭提交了以下关于刑警队违法取证的信息线索:
在审讯过程中,对被告人Qxx实施了变相的刑讯逼供手段,导致其在肉体和精神上承受了极大的痛苦,进而迫使Qxx违背个人意愿,遵从刑警队的要求作出供述。具体表现为将他关押在审讯室中,剥夺其睡眠权利,在炎热的天气里不提供电风扇降温,同时还要忍受蚊虫的叮咬。据Qxx所述,其中一名警察指责他不老实,随后给了他两个耳光。
刑警队向Qxx作出保证,若他能够详细讲述五次经历,将予以从轻处罚。
2014年6月11日,在19时46分至23时59分的时间段内,同步录音录像显示,警察在询问过程中未着上衣,并伴有拍桌子、瞪眼、指手画脚等不雅行为,这些动作明显流露出威胁和恐吓的意图。
2014年6月11日东莞律师事务所,在19时46分至23时59分期间,同步录音录像存在不完整现象,未能观察到签字环节的视频画面,同时,同步录音也未能够被完整听到。
棉垫剪片在收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这些剪片被频繁带至被告人的住所,具体放置于其浴室地板上东莞律师,且遭受了相关人员的不当踩踏。在收集阶段,该物证已遭受多次污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明确指出,在物证和书证的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必须重点审查以下事项:(三)物证和书证是否在上述环节中遭受损害或发生改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明确指出,侦查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检材并负责其送检,同时需明确标注送检各环节的责任主体,以保证检材在传递过程中的完整性和纯净度。
总结来看,Qxx已向法庭提交了关于警方违法取证的相关信息,并且明确指出了违法的具体时间和手段。基于此,辩护人恳请贵院:对Qxx在审判前所作陈述及从棉垫剪片中获取的证据的合法性进行核实,并剔除这两项证据。
此致
寿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苏义飞东莞律师
日期:201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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