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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买卖过户存问题,温州一法院审结相关纠纷案

时间:2025-07-04 21:5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律师获悉

安置房屋的交易与产权转移往往存在较长的时差,导致卖方在出售房产时态度友好,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却拒绝履行协助责任。近期,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安置房买卖合同争议案件,判决卖方谷某需在十天内配合买方何某完成安置房不动产权证的办理1. 房地产行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将产权过户至何某名下。

2004年,何某打算购置房产,于是与谷某签署了《安置房指标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中谷某承诺以26000元的价格将安置房指标转售给何某。何某需按照某镇政府的缴款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款项支付。待相关房产建成后,谷某需无条件的协助何某完成房产过户的相关手续,而所有过户费用则由何某负责承担。

2007年5月21日,何某依照规定向某镇政府支付了安置房款项。自那时起,何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且一直居住在那里。然而,鉴于安置房的特殊性质,该房产在政府的登记信息中,权利所有者和缴费单位仍然是谷某。

2023年,涉案的安置房已经满足了进行所有权首次登记和变更登记的要求。何某通过其子与谷某进行了多次协商,涉及办理产权证和房屋过户等手续,但谷某却一直推迟办理房产过户的相关手续,因此何某将谷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安置房指标转让协议书》中何某和谷某所表达的真实意愿合法且有效,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协议中的第三条明确规定,房屋建成后,转让人必须无条件地帮助受让人完成房产过户的相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协助或索要额外费用。何某曾多次与谷某联系东莞律师事务所,要求其履行协助的义务,并答应支付相应的误工补偿。谷某始终坚持依据市场状况,既不赞同何某提出的支付2000元至3000元费用的要求,也未提出任何其他明确条件,实际上并未履行配合办理的职责,这已经构成了实质性的违约行为。因此,法院依法做出了相应的判决。在一审判决宣布后,双方都接受了判决结果,并停止了诉讼。目前,该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法官说法:

在拆迁安置房指标的转让交易过程中,常常出现交易与产权办理、过户登记之间存在时间差的情况,这可能导致在办理证照、完成过户时,卖方以买方未支付“好处费”“误工费”“辛苦费”或金额不恰当等理由,拒绝履行或采取消极态度履行协助义务,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不动产权属的明确,对社会稳定也造成了不利影响。买方自愿承担相应费用,或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费用问题达成共识,这属于各自自主决定的范畴,不应当受到干预。然而,法律并不支持卖方以买方未支付合同约定之外的“额外报酬”“劳务费”“延误费”等为由,拒绝或消极执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法官指出,诚实与信用系社会互动中的根本法则之一东莞律师,亦为市场经济运作中的关键道德规范之一。在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各个环节,均应秉持善意,恪守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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