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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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房屋买卖产权办理纠纷裁判思路指导,分四部分详细阐述
东莞律师获悉
主讲人
连环房屋买卖产权办理纠纷
裁判思路指导
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任锦曦
大家好:
今日我所探讨的主题为《连环房屋买卖产权办理中的纠纷裁判指导思路》。鉴于二手房交易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而连环房屋买卖在办理产权证时往往会出现难以解决的纠纷,故借此机会,期望能为各位提供这类案件审理的明确思路。
今日的分享内容分为四个主要环节,具体包括案件概要概述、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法院作出的判决观点1. 房地产行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以及从案例中得到的启示与建议。
案情简介
这类案件涉及的是,房屋最初由A转售给B,B又转售给C,C再转售给D。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买卖双方并未完成过户手续。目前,房屋被最终买受人D占有并使用,但产权登记依然显示在最初房主A的名下。现D为申领不动产权证,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B、C三方协作完成过户程序。
此类案件的审理难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根据物权变动规则,不动产的物权只有在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上时才会生效;因此,如果D的前手C尚未完成过户手续,那么D要求前手协助过户的请求权是否成立?部分法院判定C与D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拒绝了D要求C过户的诉讼请求。这种观点认为,在C尚未获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之前,D要求过户的请求权基础并不存在。
其次,D方要求A、B、C三方共同承担过户责任,这一做法是否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相悖?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合法签订的合同仅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因此,从合同相对性的角度出发,D方要求A、B双方协助完成过户,是否违背了这一原则?
第三,需关注房屋过户时的税费承担问题。每一次房屋交易都会产生税费,若判决要求协助办理过户东莞律师,那么税费应当如何分摊?通常情况下,在二手房交易中,契税由买方负责支付,而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则由卖方承担。这通常是人们在审理案件时感到困惑的焦点之一。
针对以上审理难点,我们总结裁判思路如下:
总体的裁判思路是
确立解决实质纠纷的指导思想,只要满足办理产权证书的资格,就应当赞同最后购买者的申请,同时,所有之前的购买者都有协助完成过户手续的责任。
法律依据是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明确提出了全面履行的准则。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完成不动产的过户手续构成了合同中最为关键的从属责任。合同双方都有责任全面执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关于税费负担的问题
目前,各地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须向当地房产登记部门进行咨询。若政策规定允许A方直接将房产过户给D方,法院可作出直接判决。反之,若房产登记部门不支持跳手过户,法院可判决当事人需逐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税费负担需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若无约定,则由房产登记部门依照规定收取。
接下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借助已有的房地产及建设工程咨询专家库,联合相关部门就此议题进行研讨交流,力争迅速形成会议纪要等文件,对连环房屋交易中的税费问题作出清晰规定。
案例的启示和建议
对法官裁判指导有以下两方面: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必须对各个环节的买卖合同进行审查,确认其签订与执行状况;同时,在房屋条件允许办理不动产权证时,不得以合同相对性或缺乏请求权基础为由拒绝满足当事人办理产权证的合理要求。
若D仅将首次卖房者C作为诉讼被告要求办理产权证,法院应当根据D的申请,或者主动行使职权,将之前的卖房者A、B追加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提示有以下几方面
购房者在签署合同前,首先应当查明房产的权属情况,这包括确认房屋的产权归属、是否存在查封或抵押,以及前任业主的纳税凭证;其次,在合同中需设定关于过户的条款,确保买方在过户前若将房屋转售给第三方,卖方需予以协助完成过户;再者,合同中需明确过户过程中涉及的税费承担以及违约行为的责任;最后东莞律师事务所,合同签署后应立即着手办理过户手续。
卖房人需注意,首先,妥善保存交易和缴税的相关证明;其次,若推迟房产过户,将无法享受税收减免,例如,个人若出售持有超过2年的房产,可暂不缴纳增值税,但若依照法院生效判决进行逐手过户,则不符合两年过户的税收优惠政策,卖方需全额补缴增值税。因此,及时完成过户手续,不仅能规避偷税漏税的法律风险,也能防止因未完全履行合同而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中介首先需向买卖双方警示连环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其次,应帮助他们细致地完善合同中的各项条款。
小证件与民众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我国人民法院将严格依照法律,全力保障民众的安宁与幸福,持续提升民众的满足感、喜悦感和安全感。
我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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