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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鹿城法院审结安置房买卖纠纷案 卖方被判协助过户

时间:2025-07-04 21:5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律师获悉

法院:卖方构成违约,应按约履行配合办理的义务

1. 房地产行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_拆迁安置房过户纠纷案例_安置房买卖违约处理

安置房交易与过户往往存在较长的时差,导致卖方在出售房产时态度友好,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却拒绝履行协助义务。近期,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安置房买卖合同争议案作出判决,要求卖方谷某在十天内协助买方何某完成安置房不动产权证的办理,并将房产过户至何某名下。

2004年,何某有购房意向,于是与谷某签署了《安置房指标转让协议书》。协议中规定东莞律师,谷某愿意将安置房指标以26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何某,而何某则需要依照某镇政府的缴款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款项的缴纳。待涉案房屋建成后,谷某需无条件配合何某办理房产过户的相关手续,且过户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何某负责承担。

2007年5月21日,何某按照规定向某镇政府支付了安置房款项。随后,何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自那时起一直居住在此。然而,鉴于安置房的特殊性质,该房产在政府登记簿上的权利所有者和付款单位依然是谷某。

2023年,涉案的安置房已经满足了进行所有权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的要求。何某通过其儿子多次与谷某进行沟通,商讨办理产权证及房产过户等相关事宜,然而谷某却一直推迟办理房产过户的手续,因此何某将谷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安置房指标转让协议书》所载内容系何某与谷某真实意愿的体现,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享有法律保障。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在房屋建成后,转让人需无条件配合受让人完成房产过户的相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协助或索要额外费用。何某曾多次与谷某沟通,要求其履行协助义务,并答应支付相应的误工补偿。谷某始终坚持依据市场状况,既未赞同何某提出的2000元至3000元费用支付要求东莞律师事务所,也未提出任何其他明确要求,其行为本质上未能履行协助办理的职责,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一审判决下达后,双方均对判决表示接受,并停止了诉讼。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安置房买卖违约处理_1. 房地产行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_拆迁安置房过户纠纷案例

在拆迁安置房指标转让交易过程中,常常出现交易与产权办理、过户登记之间存在时间差的情况,这可能导致在办证、过户环节,卖方以买方未支付“好处费”“误工费”“辛苦费”或金额不恰当等理由,拒绝或消极履行协助义务,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不动产权属的明确,对社会稳定也造成了不利影响。买方主动承担相关费用,或双方本着友好原则就费用问题达成共识,这属于其自主决定范围,理应得到尊重。然而,法律并不支持卖方以买方未支付合同之外的“额外报酬”“劳动补偿”“误工赔偿”等为由,拒绝或消极执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法官指出1. 房地产行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诚实与信用系社会互动中最根基的规范之一,亦为市场经济运作中至关重要的道德规范之一。在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各个环节,均应秉持善意,恪守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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