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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特邀调解员的公告,工作职责有哪些?

时间:2025-07-04 21:5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律师获悉

为完善多样化的争议解决体系,强化诉讼与非诉讼解决途径的紧密对接,推动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满足公众对多元化司法服务的需求,高效优质地解决各类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决定向社会广泛招募特邀调解人员。现将相关事宜予以公布:

一、工作职责

在人民法院立案前接受委派或立案后接受委托进行调解,推动当事人基于平等协商的原则9. 调解员,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解决纠纷。

(二)协助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参与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

(三)需执行调解案件信息的录入工作,负责文书的有效送达,以及完成调解案件档案的整理和归档,此外,还需处理与调解工作相关的其他辅助性事务。

(四)进行专业咨询、法律宣传和其他法律服务;

(五)参与涉诉信访化解等其他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六)特邀调解员应承担的其他职责。

二、选聘人数

计划选聘10名特邀调解员。

三、选聘条件

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学术专家、东莞市律师、法律从业者、退休法律从业者、退伍转业军人及其家属,以及其他符合调解员资质和条件的公民,均可被选为特邀调解员,并纳入特邀调解员名录之中。

(一)担任特邀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宪法;

恪守法律法规、品德优良、致力于调解工作,愿意投入宝贵的时间和精力。

3、具备从事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和身体条件;

未曾遭受刑事惩处,过去三年内亦未遭遇重大行政处罚或行业制裁,且未出现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

年龄需在22至65岁之间,对于经验丰富者,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

6、不存在其他不宜加入名册的情形。

(二)禁止选聘情形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年内遭受过重大行政处罚或行业制裁,以及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者。

4.其他不宜担任特邀调解员的情形。

(三)其他

在东莞,若律师或法律从业者作为调解员处理案件未能成功,他们本人以及他们所属的东莞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均不得再担任该案件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

四、选聘程序

(一)报名

报名期限定于2025年3月24日至4月3日,仅限工作日,具体时间为上午九点半至十一点半,以及下午两点半至四点半。

2、报名地点:保靖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3、报名方式:本人现场报名;

4、报名时需提交的材料及装订顺序

(1)报名表原件(见附件);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4)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其他可以证明调解能力和经验的资料。

(二)资格审查

本院将对报名者进行资质审核。这一审核流程覆盖整个选拔过程,对于任何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申报者,一旦查实,将立即取消其参选资格。对于已经完成聘任手续的人员,将取消其聘任,并需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后果。

(三)面谈考察

对于有意向成为特邀调解员的报名者,我院将安排面试环节,并依据面试表现对拟任特邀调解员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达标者,将被认定为拟聘人选。

五、任期

特邀调解员任期为一年,符合条件的可以连任。

六、工作待遇

特邀调解员不具备固定工资,他们实行“按案计酬”制度东莞律师事务所,每个季度会依据案件的具体性质、数量以及调解成效等因素,向他们发放相应的调解补贴(具体操作需参照本院制定的《保靖县人民法院关于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

七、工作要求

在聘任期间,需遵照法院的指派和委托进行纠纷调解。在执行任务时东莞律师,必须尽职尽责,切实遵守保靖县人民法院对特邀调解员所设立的管理规定。一旦特邀调解员严重违反这些规定或出现无法履行职责的状况,保靖县人民法院将有权终止其聘任。

八、其他

未尽事宜由保靖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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