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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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频发?保险合同条款、中介及结算机制待完善
东莞律师获悉
保险合同产生争议;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保险行业的中间环节;在结算机制方面,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的年增长率超过30%,这一增长速度使其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增长速度最快的行业之一。到了2005年东莞律师事务所,保险业的保费总收入已达到4927亿元。在推动国民经济增长、提升人民生活水平方面,保险业的作用日益凸显。我国保险行业起步较晚,导致保险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政府监管及保险公司管理存在不足,加之民众保险意识薄弱,保险相关纠纷在消费纠纷中所占比重持续增长。根据中国保监会数据,2005年上半年合同纠纷的健康险保险合同纠纷,全国保险监管系统共接收信访案件4484起,其中投诉案件达2898起,其中涉及保险合同纠纷的投诉有1435起,占比高达50%,成为投诉数量最多的类别。保险合同纠纷的频发不仅阻碍了保险功能的全面发挥,还损害了保险公司的信誉与形象,甚至对保险业的长期发展构成威胁。鉴于此,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必须迅速而恰当地处理这些纠纷。首先,需探究保险合同纠纷的成因。保险代理人的销售模式是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一大关键途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数据,到了2005年年末,我国拥有146万名保险业务人员,以及超过12万家兼职性质的保险机构。通过这些中介渠道——涵盖兼职代理人和业务员——所获得的保费收入,大约占据了全国保费总额的68%。鉴于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相对较晚,公众的保险意识普遍不强,保险代理人的专业建议便显得尤为关键。然而,一方面,部分保险销售人员的专业水平有待提升;另一方面,受利益驱动,部分销售人员采用含糊不清、不实的表述,甚至利用可能误导客户的宣传资料,诱导客户购买保险;此外,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监管体系尚不健全,管理不够严格,对保险代理人的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制约。这些情况最终造成了保险代理人在展会期间未能提供充分服务,甚至出现了违规行为,从而在保险合同中埋下了潜在的纠纷隐患。首先,保险公司的管理运营尚不完善。一方面,相较于承保,公司更注重业务拓展。另一方面,业务人员的素质水平不一。他们对承销标的的内在价值、技术状况、风险特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要么缺乏了解,要么认识不足。常常会遇到诸多问题,诸如未核实保险标的、随意承保、超量承保、缺少基本要素、保险标的缺乏详细信息、保险期限设定不准确、专项合同表述不清晰、合同签署不完整等,这些情况在事故解除后,往往容易导致争议。此外,理赔服务也存在不足。在理赔环节,保险公司表现不积极、不迅速、随意性较大。错赔、差赔、珍视索赔以及不合理拒赔的情况屡见不鲜东莞律师,这些现象已经成为保险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焦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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