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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存难点,完善立法与改革体制迫在眉睫

时间:2025-07-04 21:5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律师获悉

经济体制改革与劳动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化,导致我国各类争议数量迅猛攀升,其争议内容亦极为繁杂东莞律师事务所,且往往与民事纠纷、行政纠纷、人事纠纷交织在一起。鉴于我国在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制也存在不少不足,这使得在现实生活中解决劳动争议案件面临诸多挑战,因此,迫切需要完善劳动争议的法律体系,并对现行的处理机制进行改革,这已经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关键议题。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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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于劳动争议的界定和定性,主要依据两部直接法律,分别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简称《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此外,还需参考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所适用的法律问题所作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文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条例》、《意见》和《解释》明确指出,我国目前各类劳动争议解决机构所接受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包括:一是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体经济实体与员工之间的劳动纠纷;二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内部,与单位职工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涉及以下几类争议:一是劳动者与雇主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争执;二是劳动者与雇主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建立劳动关系后引发的纠纷;三是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的原雇主因追讨医疗费、保险福利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而产生的矛盾。目前,在司法及实际操作中,对劳动争议范围的界定和准确分类主要面临以下问题:一是如何对由双重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进行定性。我国当前普遍存在劳动者同时拥有两个工作关系的情况,这种状况下,劳动者同时具备两个职工身份并承担两个劳动关系。这些劳动关系中,可能两个都是合法的,也可能一个是合法的,另一个则是基于事实存在的。在司法处理劳动争议时,往往难以明确究竟哪个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隐性就业员工因未与现雇主签署正式劳动合同,雇主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工资、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这导致失业员工无法获得应得权益。一旦劳动纠纷出现,原雇主和新雇主均相互推卸责任,使得纠纷解决过程变得异常困难。此外,现行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和规定11. 劳动仲裁热点问题,并未对双重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解决提供具体指导。作者认为,我们可以参考并推广实务中的处理方法,即对于下岗职工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若与新的雇主产生纠纷,应视为雇佣关系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东莞律师,案件直接交由法院处理;至于与原单位因劳动权益义务产生的纠纷,则属于劳动争议,需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流程解决;而对于退休后重返职场的人员,尽管他们与原单位已无劳动关系,但鉴于他们仍在享受国家待遇,新雇主无需为其缴纳社保,故争议处理也应按雇佣关系进行,这类案件也不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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