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五一前夕陕西发布劳动者权益保障典型案例,意义重大
东莞律师获悉
日复一日,众多他们或是她们,沐浴在朝阳之中,穿梭于城市的巷弄与乡间的田间小道,投身于各自的工作岗位,以辛勤的劳动和创新的勇气为时代的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这些人,我们称之为“劳动者”。
为了持续强化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确保每位劳动者都能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尊严地工作,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到来之际东莞律师,陕西省公布了一系列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典型案件。这些案例直面新时代劳动者面临的各种紧迫需求和权益保障问题,集中探讨了新就业形态中的用工关系认定、女性职工权益的维护以及工伤赔偿等关键议题,并统一了裁判标准,给出了清晰的指导方针。
赵敏庭长于5月13日表示,“多个案例的成效胜过众多文件。”他指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调整劳动关系、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制度,以及推动经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陕西法院秉持司法职责,致力于高效审理每一宗案件,同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来强化审判导向,旨在为劳动者提供更为周全的法治保护,进而持续提升他们的满足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为女性劳动者撑起保护伞
对女性员工的适当关照,不仅关乎劳动者权益的公正维护,同时也有利于构建一个全社会共同尊重和呵护女性的和谐氛围。
在某起具体案例中,某家汽车贸易公司仅对女员工缴纳了养老保险,却遗漏了生育保险在内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到了2022年4月,该女员工申某生下一女,并请了四个月的假。在此期间,公司每月仅向申某支付了206元的工资。随后,申某以公司未缴纳生育保险为由,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了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生育津贴,但这一请求并未得到仲裁支持。在此之后,申某转而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条款,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该汽贸公司依照申某生育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向其发放生育津贴。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滕欣燕指出,生育津贴是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得的法定福利。若用人单位未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其无法获得生育津贴,那么该单位有义务全额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在另一起案例中,受理案件的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条款,依照法律程序,对生育二胎的女职工提出的在产假期间要求雇主支付额外工资的请求给予了支持。
通过判决,我们确保了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能够获得应有的工资待遇,进而促进了国家生育政策的深入实施92. 新业态劳动争议,避免了女职工面临‘有假无待遇’或‘有假不敢休’的困境。滕欣燕如是说。
让诚信就业深入人心
从事任何工作都应坚守诚信原则。今年新加入某科创企业的“00后”工程师王准,在仔细阅读了陕西法院公布的若干典型案例之后,既对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全面保障感到钦佩,同时也受到了深刻的警示。
王准印象尤为深刻的是这样一起事件:一家用人单位以员工频繁代打卡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在这起案件中,吴某担任某商贸公司的监控技术人员,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经允许擅自将自己的指纹信息与他人的指纹信息混淆,共计为他人代打卡43次。最终,这一违规行为被公司察觉,导致他被解除了劳动合同。吴某要求公司支付因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所应赔偿的款项,但法院并未同意他的这一诉求。
张叡婕,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指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旨在确保生产秩序和经营活动的稳定,同时也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必须遵守的条款。在本案中,劳动者频繁代打卡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破坏了企业的工作秩序,因此用人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企业需遵循诚信原则来管理用工,同时劳动者亦应遵守规矩,务必避免不诚信的行为成为阻碍职业进步的障碍。张叡婕指出,在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便有一例劳动者因失信而自食其果。具体来看,该员工在入职时向公司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明,结果法院判决其需全额退还入职五年间所领的全部学历工资。
张叡婕指出,劳动法旨在对劳动者实施倾斜保护,然而,它同时也明确禁止那些不诚信的人在民事活动中从中获利。
强化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赵敏指出,在这些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对新兴业态劳动关系的规范成为了一个显著的特点。
数字经济迅猛发展,平台经济日益壮大,网络主播等新兴业态的劳动者人数显著上升。然而,这种新业态下的用工关系形态复杂多变,给劳动争议审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具体操作中,如何精确地判定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用工模式展现出灵活性、多元化和技术化等多重特征,故而,在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时,我们不应局限于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准则,而应关注用工事实的存在与否以及是否形成了支配性的劳动管理,全面进行综合评估。赵敏指出,在该传媒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合同解除争议案件中,法院判定,尽管传媒公司与主播签订了《艺人签约合同》,并指派李某在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但考虑到管理方式和收入分配等因素,双方并未满足劳动关系的经济从属性和人身依附性要求。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而《艺人签约合同》也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属性,故判定其不属于劳动合同。
赵敏指出,此案例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的指导,有助于防止将新兴领域中的合作、中介等行为简单归类为劳动关系,这对推动新业态各参与方诚信履行合同义务东莞律师事务所,以及加强数字时代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记者 陶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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