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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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169:欠债不还还转移财产,债权人咋维权?
东莞律师获悉
鲁法案例【2025】169
偿还债务,理所当然。然而,现实生活中,部分欠债者为了躲避债务,会与无关方合谋隐匿资产,使得债权人在赢得诉讼后,依然难以追回欠款。对此,债权人应当怎样依照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呢?与欠债者串通的无关联方,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简介
老王拖欠小刘十三万元不还,小刘将此事告到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商定老王须在一个月内还清债务。然而老王并未按期付款,小刘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小刘与老王再次协商,达成和解方案,老王的儿子小王当天分两次将八万元转给小刘,并承诺一个月内补缴剩余的五万元欠款。根据小刘提交的申请材料,司法机构决定撤销针对老王房产的冻结措施,并且宣告执行程序暂时停止,然而仅仅几天之后,老王、他的配偶以及儿子小王共同签署了《不动产转让协议》东莞律师事务所,小王声称支付了三万元现金从老王处购得该房产,并且双方完成了房产所有权的变更手续,紧接着在本月最后一天,小王以进行室内装修的理由,将该房产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了二十五万元的贷款,并且办理了相应的担保手续执行和解协议规定的第二期还款期限届满,老王未能按时支付。小刘因此将老王、老王的配偶、小王以及第三方银行列为被告,提起了确认合同有效性的诉讼。法院裁定老王与小王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失去法律效力,同时确认银行对房产拥有优先受偿权。该判决正式实施之后,法院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债务人,对相关房产实施了公开拍卖。拍卖所得金额为四十万元。拍卖房产后,案外人赵某等人请求参与房款分配,法院制定了财产分配计划,拍卖所得先扣除银行优先债权二十五万元,再减去老王需缴纳的税款两万元,扣除老王配偶的共有财产部分,以及所有债权人的执行费和诉讼费,最终剩余待分配金额为六万元,小刘获得执行款两万元,尚有三万元未执行,执行期间老王离世小刘认为老王和小王合谋将房产搬走,导致她的债权蒙受损失,小王作为怀有恶意的旁观者本该负责赔偿,于是她写了一封状子,把小王告到了平阴法院。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小王清楚老王对小刘的债务并未全部清偿,在小刘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规定取消了相关房屋的权益之后,小王凭借自己与老王的亲戚关系,订立了房屋买卖协议,用极不恰当的高价接收了老王的房产,并且将房产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老王、老王的妻子以及小王这三方的行为属于恶意勾结,损害了小刘的利益,因此法院作出裁决,认定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小王通过无效合同获得了那处房产,接着用该房产向银行抵押了25万元用于个人开销,但他没有按照约定偿还银行的贷款,结果在本院依照法律程序处置该房产时,优先偿还了善意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的25万元债权。小王这样做使得小刘原本从老王那里应得的清偿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小刘对老王的债权是合法成立且已经生效的,这属于他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条款,若有人因自身过失对他人的民事权利造成损害,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在此案件中,小王非法处置了相关房产,违背了诚信守则和权利行使的限制规定,对于小刘的财产损失存在过失,理应担负侵权责任。因此,法院裁定被告小王需对原告小刘无法获得的债权三万元进行连带的赔偿。一审判决作出后,小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一旦失去效力,其影响通常只波及到签订合同的双方。不过,倘若合同签约方与第三方私下合谋,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若合同无效涉及的财产无法追回,仅靠合同法相关条款,不足以充分保障债权人正当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合法成立并生效的债权属于债权人应有的财产权益,所以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认定第三方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条款,责令第三方在转移财产价值限度内,对债权人尚未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判官在此告诫众人,资产支配者有权处置个人资产,然而倘若为躲避偿还债务,采用无偿或廉价等手段让渡资产权益,干扰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那么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资产让渡行为。倘若该行为属于拒绝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参与恶意联合的第三方,也须在财产转换的数额之内,对债权人的未清偿债务负连带补偿责任。所以,欠债人要坚守诚实守信的准则,依照法规准时清偿债务,切莫存有侥幸心理。债权人作为债权权益实现的主要责任方,要持续监视欠债人的资产处置情况,一旦察觉异常举动,应立刻提起法律诉讼东莞律师,行使撤销的权力,依照法律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法条链接
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无效、被撤销或最终失去效力,行为人通过该行为获得的财产必须归还;若无法归还或没有必要归还,则需进行价值补偿。若存在过失,有过错的一方需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若双方均有过失,则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需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出售资产价格极不公允,或者购买他人资产价格畸高,又为他人债务作保,损害债权人利益,若交易对方知情或理应知情,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相关行为。
当一个人因为疏忽损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并导致损失时,他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应当推定这个人存在过失,而他无法证明自己确实没有过失,那么他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多个个体一起实施侵害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的,需要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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