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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被指口袋罪?一文详解刑法法条及侵犯法益
东莞律师获悉
寻衅滋事罪与非法经营罪类似,均被视为备受批评的典型“口袋罪”,现在就介绍相关知识。
01 刑法法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实施了以下任意一种挑衅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的,将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惩罚: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聚集多人反复做出前述行为,致使社会秩序遭受严重扰乱,应判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同时可以附加罚金。
02 侵犯法益
寻衅滋事罪属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部分,具体归类为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它损害了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这一法律利益。寻衅滋事罪包含四种具体表现,法律利益可以明确到个人的人身安全、公民在公共生活及公共活动中的行动自由、名誉和思想自由、与财产相关的社会生活稳定状态、以及不特定多数人在公共场所活动的自由和安全。由此可见,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繁多纷杂,难以精准把控。
03 立案标准
针对该罪名的四种不同情形,分别如下:
一、随意殴打他人:
a.致1人轻伤或2人以上轻微伤;
b.引发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c.持凶器实施殴打;
d.多次(3次以上)实施;
对老年人、孕妇及儿童等特殊人群执行,导致不良社会效应。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a.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或生产;
b.持凶器实施;
c.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
d.针对弱势群体实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强拿硬要或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a.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
b.多次(3次以上)实施;
c.针对弱势群体实施,或造成严重后果。
四、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a.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b.网络空间散布虚假信息引发公共秩序混乱;
04 部分详解
一、随意殴打他人
任意指殴打缘由、目标、手法与常规不同,与之形成对照的是有因可循,换言之,任意表示缺乏任何缘由,毫无缘由,完全为追求快感、逞威风发泄情绪等动机而胡乱攻击非特定对象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
强行阻拦别人留在原地是侵权行为,强行阻止别人离开原地是侵权行为,恶语伤人是言语攻击,威胁恫吓是以凶相警告。这些行为不一定针对特定对象,但必须造成不良社会效应,这个标准很难把握。
三、强拿硬要、任意损害、占用公私财物
强行索要指违背对方意愿而强行获取财物,这其中财物涵盖财产性权益,例如预付的乘车费用;任意破坏东莞律师,其程度需小于随意,主要强调行为缺乏合法依据和正当理由;占有公共或私人财产,是指一切不当、非法使用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
四、在公众场合起哄闹事

在开放空间,任何人或很多人都能随意进入的地方,例如商场、医院、公园等,属于公共区域;而制造混乱指的是借助言辞或行为,让公共区域的活动无法正常开展,或者说是干扰不特定或众多人群在公共场所的有序进行。此类行为必须具备挑动情绪、传播扩散、扩大影响的特点。有些球迷在赛场制造针对对手的污言秽语,鼓动大家不断重复这些不雅的呼喊东莞律师事务所,还向场地投掷水容器,造成足球竞赛无法正常进行或被迫暂停的情况。
05 主观故意
惯常看法觉得,触犯寻衅滋事罪的人通常怀揣着追求刺激、排解内心寂寞、排遣负面感受等狂放心态。不过现今这种观点正受到广泛挑战,主要由于所谓的狂放心态是一种模糊不清、难以衡量和把握的心理状态,将这种没法精确衡量的心态当作该罪行的归责依据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就不可能清晰界定违法界限。当前法律执行过程中,这种恃强凌弱的意图依然借助主观过错成分散布在各地,伴随众多罪名从寻衅滋事项下分离出来,这个备受批评的“万用条款”适用领域逐步缩小,实施条件日益严格。
06 与其他罪名的关系
故意挑衅行为跟伤害他人行为、强索财物行为、破坏财物行为、群体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等罪状关联密切,有时界限相当模糊,怎样辨别这些罪状的不同之处,还有针对具体案情判定属于哪个罪状,向来是审判工作上的重点难点问题。
我认为,在判断某个行为是属于寻衅滋事罪还是其他关联罪名时,可以借助想象竞合犯的学说来处理,也就是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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