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员工工亡公司垫付赔偿申请遭拒,社保局不服判决提起再审

时间:2025-10-09 18:5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律师获悉

四年前,一名员工在工作时不幸离世,经过人社部门判定属于工伤后,李先生的企业按照协商结果先行支付了91万元抚恤金给逝者家属,但在向恩施市社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报销时,由于社保缴费记录存在瑕疵,两次申请均未被批准。

公司经由法律诉讼,一审和二审均取得有利裁决,法院已裁定社保局需支付工伤相关补偿,不过社保局对二审判决持有异议,现已向湖北省高级法院申请复核审理。

公司领导李先生表示,长达两年的诉讼案件加上预先支付的资金负担,已经造成企业解雇职员、终止业务活动。

8月11日,恩施市社保局有关人士表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重新审理此案,目前案件正等待审理结果,该机构已依照州、市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相关款项已划入相关法院的账户。

事件经过:员工工亡、公司垫付、理赔被拒

二零二零年,李先生于恩施市设立了小型家政服务组织。二零二一年六月五日,该组织职员杨某某于作业期间失去意识,虽经紧急医治却未能存活。同年七月,恩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判定杨某某离世系因工致亡。

李先生表示,杨某某家境拮据,他的配偶无法从事工作。关于后续补偿的处理,员工亲属起初觉得家政企业作为用工单位应当负责赔偿。当地街道办事处进行调解后,双方于2021年确立了协议条款,家政公司需向杨某某家属支付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和安葬费用,合计金额为91万元,并且要求在2023年6月13日之前完成支付;杨某某家属同意协助公司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赔偿,若获得赔偿金,全部款项必须转交给家政公司。

李先生紧接着向恩施市社保局提出申请,要求支付杨某某的工伤赔偿。不过社保局随后出具了《处理决定书》,明确指出这笔工伤赔偿应由家政公司自行负责,不同意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划拨。

工伤理赔被拒_社保补缴争议_工伤赔偿保险理赔主张论证严谨充分有力

受访者提供

争议焦点:社保缴纳方式是否合规

恩施市社保局不予赔付的主要缘由在于家政公司为杨某某缴纳社会保险的时段存在瑕疵。8月11日,该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家政公司在知晓员工离世后,仍以在职人员身份补交社保,属于“故意”补缴。

社保部门表示,调取信息表明,相关家庭服务企业为杨某的缴费起始时间是在2020年11月,但缴费并非按月准时,有时是当月交,有时会推迟几天,甚至有隔两个月一次性补缴的现象。重点在于,杨某于2021年6月5日离世,而这家企业是在他过世两天之后,也就是2021年6月7日,补交了当年五月份和六月份的社保款项。

社保机构认定,员工离世后进行“事后补缴”存在“取巧性质”,意图套取工伤保险金,属于“不合规缴费”,极大威胁基金安全。根据相关条款明确:雇主须在指定时限内支付社保费用;若未依规缴纳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责任方需承担工伤补偿。

李先生谈到东莞律师事务所,公司属于小型企业,在资金管理上追求高效,通常每隔一两个月份就统一处理社保费用,从未发生过社保完全停止缴纳的情况。如果出现缴纳延迟,公司会依照规定支付额外的补偿金和罚款。他着重指出,每次补缴之后,社保机构发放的凭证上都写着“要在本次缴纳截止的年份月份之后三个月内尽快缴纳,否则会停止保障”,企业明白并且觉得社保机构是承认这种在三个月缓冲期里缴费的做法。

恩施市社保局表示,关于“三个月内按时缴纳,避免停止保障”的提醒,仅仅针对医疗保险的缴费。该局强调,家政公司在员工离世后提交的社会保险登记材料里,该员工的状况依然被记录为“在职”,这表明家政公司可能隐瞒了员工已去世的情况,意图骗取社会保险的福利。所以,该局依然主张由家政企业来承担杨某某的工伤赔偿。

法院两审判定社保局应支付工伤费用

家政企业对恩施市社保局不予赔偿的结论表示不认可东莞律师,于是分两次向法院提交了法律诉讼申请。

2022年春季,一家家政服务机构提起了首场法律诉讼,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恩施市社会保障管理局就杨某某的死亡赔偿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为无效,并责令恩施市社会保障管理局支付杨某某的死亡赔偿金。

提起诉讼之后,恩施市社保机构主动取消了拒绝支付的决定,家政服务机构接着撤回了诉讼申请,不过大约半年之后,社保机构又以同样的理由,再次作出了拒绝支付的决定,该公司于是第二次提起了行政诉讼。

恩施市人民法院在2022年11月16日下发了裁决结果,决定取消恩施市社会保险管理局针对杨某某死亡赔偿问题的《处理决定》;同时指示恩施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必须在判决正式生效之后的十天内,将杨某某身故应得的工伤保险金支付给家政公司。

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杨某某与家政公司之间存在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期间家政公司采用的不定期申报及延期补缴保险金的方法,已经成为行业惯例,恩施市社保局也通过核定支付的方式确认了这种惯例,按照这种缴费习惯,行政相对人获得了信赖利益保护。社会保障机构在收取款项时,对企业缴纳方式是否正当合法不加审视,而在核定支付环节,却以此作为理由加以推诿,这般做法违背了利益信赖维护的基本准则。

恩施市人民法院此外指出,家政公司每次补纳费用时,均无拖欠时间过长的情况,在最后一次补纳费用时,也未超出先前惯常补纳办法的合理时限,家政公司作为员工数量不多的微小企业,在杨某某离世后,主动处理了后续相关事务,展现了其承担社会责任的态度。当前,受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各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相继推出了多项帮扶举措,针对经营困境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推行了降低、减免、缓缴社会保险成本的方案,旨在减轻企业负担。家政行业主动为从业人员完成社会保险的注册手续,并承担起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义务,同时迅速补齐了以往拖欠的款项,但恩施市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补缴手续不合规为由拒绝支付工伤相关的补偿金,这种做法既违反了相关法律条文,也与改善商业环境的政策导向背道而驰。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恩施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宣告作废恩施市社保局先前下达的不予发放杨某某死亡赔偿金的通知,要求该单位于裁决产生法律效力后的十日内,将应得的工伤赔偿金足额支付给当事人。

恩施市社保局对恩施市人民法院的裁决持有异议,于2022年岁末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023年3月1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准确无误,提供的证据真实可靠,法律适用恰当无误,决定撤销上诉,确认原判有效。

社保局向高院申请再审,仍在等待审理结果

李先生谈到,出事那会儿,企业手头现金很紧张,为遵守和杨某某家人的约定,他拿出了自己的房产做抵押,又到处借钱,最终支付了91万元作为补偿,现在每个月还得承担利息。没完没了的官司加上赔钱赔得厉害,公司实在撑不住了,没法继续办下去,只好让员工走人,把业务停了。

2025年8月11日,恩施市社保局一位负责人透露,该机构针对二审裁决结果,已经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新审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同意再审,案件当前正待裁决;对于先前的审判决定,该机构已经依照相关法规开展执行工作。

现在,这起案件还在法律程序里走,到底该由谁承担工伤保险的赔偿义务工伤赔偿保险理赔主张论证严谨充分有力,要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

东莞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