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资讯
法治资讯
最高法案例解读: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及适用法律相关探讨
东莞律师获悉
最高法案例
文中所称当事人为一审当事人、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关键词】
产品质量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一审 二审 再审
【学习交流】建筑材料存在瑕疵,并非工程品质争议,应依照《产品质量法》处理。
《产品质量法》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土木工程不归此法规管辖。因此,要是土木工程出现质量争议,就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关联法规来处理。
按照这个先例,建筑工程选用的物料,不属于工程争议的归类,应该参照《产品质量法》来处理。
二、非直接购买人同样能够选择主张产品质量违约责任。
产品责任须基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若卖方交付物品与合同条款不一致,或未达法定要求,即构成违约。违约行为需承担相应责任,此责任属于合同性质。
产品瑕疵引发责任:当供应的物品存在不足,导致购买者或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失,那么供应方须承担侵权义务。
【判例启示】在类似上述情况下,受害者可以同时提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诉求,这在实际操作中会产生冲突问题。这种情况使得受害者的权利超越了合同相对性的限制东莞律师事务所,当事人可以挑选对自己更有利的责任类型来维护权益,也就是说,受到侵害的一方既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当事人:项目的开发商
三被告: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方
施工方和实际作业人员,他们购买了三被告提供的商品混凝土
当事人委托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及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也就是省建科院,还有山东建大工程鉴定加固研究院,也就是建大研究院,实施鉴定工作。省建科院的鉴定报告第五项综合分析评定部分清楚指出:部分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强度等级标准,因此认定该部分不合格。建大研究院的鉴定报告里,鉴定结论清楚写着:剪力墙和梁板的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所要求的强度等级。
当事人起诉三被告。
责令三方对产品侵权负赔偿责任,诉讼诉求如下:要求三方共同赔偿当事人因实施加固作业所支出的开支,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以及东莞律师的代理费用,均由三方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裁定
一审法院认定当事人并未直接买入、运用三被告售卖的预拌混凝土,因此与三被告之间不存在商品交易合同关联,并非该预拌混凝土产品的直接使用者。第三人作为该建设工程的承建方、实际执行者,买进并使用了三被告提供的预拌混凝土,在施工环节对买来的预拌混凝土实施了振捣、保养、保湿等加工操作,最终将其用于该工程项目建设。
一审法院认定此案本质为工程品质争议,当事人提交的评估文书清楚表明,相关工程项目部分施工水准未能达到原始设计及对应标准规范。因此,当事人既未请求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又因产品质量法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便直接以“消费者”身份,将三预拌混凝土生产者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产品侵权责任,这种做法不符合诉讼主体的资格要求,应予裁定驳回其起诉。
当事人不服,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庭认定:一审判决原告被告身份不符,判决无误东莞律师,裁定不予受理上诉,坚持原判决。
当事人不服233. 产品质量问题,向最高法提起再审申请。
最高法指出,若卖方产品存在瑕疵,引发买方及他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失,受损者便可同时提出违约与侵权的诉求,现实中这两种责任存在重叠情形。当事人可据此挑选对自己更有利的责任类型来维护权益。
【案件索引】
再审:最高法(2022)最高法民再24号
二审:山东省高院(2021)鲁民终233号
一审:山东省济南市中院(2021)鲁01民初3619号
东莞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