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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刑事治理逻辑及其路径投稿邮箱及相关信息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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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网络暴力的刑事治理逻辑及其路径》
文章作者:蔡永成,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法治研究》2025年第5期
网络暴力应对关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亟需刑事法律体系提供全面支撑,相关议题已成为当前治理工作焦点,需要法律层面给予系统性解决。当前法律条文受限于制定时滞问题东莞律师事务所,无法妥善处理网络攻击的复杂情形,因此对于网络攻击行为,需要建立“学理解释+法律构建”的两阶段刑事管理思路:对于情节恶劣的网络攻击,采用学理解释方式加以控制,并根据受害者身份差异采用不同起诉方式;对于情节不重但整体影响恶劣的网络攻击,则通过法律构建方式设立新的罪责规范进行管理,将“引发重大影响”列为客观必要条件,清晰界定信息发布者与活跃参与者的法律责任,并设置公诉机制确保起诉效果。
关键词:网络暴力;刑事治理;网络暴力罪; 公诉程序
内容梳理
本篇文章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从现实状况与学术讨论切入,明确了文章探讨的关键议题。网络在提升生活品质的同时,催生了网络欺凌这一严峻现象,近三分之一的青少年曾遭受此类伤害,后果严重到可能使受害者名誉扫地、精神崩溃甚至选择结束生命,因此社会各界强烈呼吁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法律严惩。学术领域对于网络欺凌的界定尚未达成一致,虽然普遍认同其根本是借助网络平台的信息攻击,但在具体表现形态和影响界限方面存在分歧,研究者主张不必过分压缩概念范畴,需要根据管理措施来明确行为界限。从犯罪管控层面,依据“单个行为恶劣程度”和“多方参与导致整体影响恶劣程度”可以将网络欺凌划分成四种类型,其中三种类型应当运用何种管控理念和管控方式是本文探讨的关键所在。具体来说,(1)单个行为恶劣,整体影响不恶劣;(2)单个行为恶劣,整体影响恶劣;(3)单个行为不恶劣,整体影响恶劣。
第二部分,作者从两个角度阐述了网络暴力的刑事应对思路,接着分析了这种传统刑事应对思路的不足之处。旧有管理模式借助现行刑法里针对现实社会中的侮辱、诽谤、寻衅滋事等情形的条款达成间接约束效果,在判定网络攻击行为时,将其剖析为侮辱类情形、诽谤类情形、侵害公民个人资料类情形,然后逐一进行判定,这种做法属于“分解剖析”式判断而非整体性判断。作者认为传统刑事管理思路存在以下不足之处:首先,按照这种思路处理网络攻击行为,可能违背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准则,现在网络攻击行为刑事管理中存在罪名泛化的问题;其次,这种管理思路依照常规因果关系理论,难以应对具有多重关联的网络攻击行为。既不容易确定少数初始者同恶劣后果之间的联系,又或许会因认定所有参与者都有关联而造成刑事责任的过度扩展。第三,我国原有的共犯观念只承认共同故意犯罪,面对网络暴力里“故意行为加上过失行为”的复杂责任情况,显得力不从心,造成故意挑唆者与无意附和者承担法律责任不统一,使得刑事惩罚的覆盖面变窄。第四,传统诽谤等罪名的规范构建和判断依据依托现实场所,其诽谤、侮辱举动波及区域狭窄且名誉损害容易弥补。而虚拟世界的隐蔽性削弱了实施者应承担的义务意识,导致此类行为波及领域更广,或许会招致恶劣影响,这与诽谤罪、侮辱罪最高三年刑期的法律规定不相适应。其次,作者强调,对于网络上的恶意攻击,需要采取双重治理方法,针对情节恶劣的,要依照法律规定来判定,运用法律解释来处理,而对于情节较轻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则要按照刑法的发展理念,设立新的罪名来应对。
第三部分,作者就如何建立刑事治理,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说明。首先是立法层面,提出增设网络暴力罪,并清晰界定了该罪名必须满足的四个条件。其次是司法层面,强调在判定“单一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网络暴力时,必须依照法律条文,同时列举了五个需要重点考虑的情形。最终,就网络恶意攻击的刑事司法流程而言,作者指出,若是针对特定受害者实施的网络恶意攻击案件,依然要依照惯常的自诉途径处理;而要是针对受害者群体不明确且对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危害的案件,则应当采用公诉方式审理。
阅读感悟
互联网技术的迅猛进步,既为我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诸多方便,也增大了意见交流与资讯扩散的范围,不过由此也带来了不少麻烦。网络上的恶意攻击就是科技快速进步的一个结果。中国青年报携手问卷网针对一千名年轻人做了项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65.3%的参与人反映本人或亲友遭遇过网络攻击行为,另外71.9%的参与人认为未来网络攻击现象会持续增多。网络暴力现象,现在已显现为一个相当显著的社会问题,需要引起重视。针对网络暴力行为,实施刑事层面的管理,已经到了关键时刻。对于网络攻击行为的划分标准,笔者主张依据单个行为恶劣程度和众多参与者共同引发的严重后果来区分网络攻击类型,此方法既符合客观事实认定东莞律师,又契合管理策略,其合理性可以从三个方面说明:首先,这种分类方式突出了网络攻击中多方参与、危害逐步累积的特点;其次,刑事管理需要保持适度,既要防止管理范围过宽将非网络攻击事件归入其中,也要避免管理力度不足的问题。这种分类方法能够针对不同种类的网络攻击制定个性化的管理方案,推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在法律审理过程中,网络攻击案件往往因为责任方众多、因果链条交错而难以判定,此类分类方法为法律裁决明确了方向。
文章最关键的进展,在于摒弃了以往刑事管理那种非此即彼的僵化模式,独具匠心地构建了“阐释学+立法学”的复合型管控框架。这种分类并非无源之水,而是建立在对网络攻击行为特征细致剖析的基础之上。文本依据“单个行为恶劣程度”和“整体影响恶劣程度”两个维度,将网络攻击行为归纳为四个不同类别。对于情节恶劣的网上欺凌,提倡运用目标阐释、体系阐释等手段,将其归入侮辱罪、诽谤罪、侵害公民信息罪等现有法律范畴,同时依据受害者身份差异采用不同追责方式;而对于行为本身不恶劣但整体影响恶劣的情况,则需正视传统因果律难以判定多方叠加责任、共犯理论无法包罗、“故意兼过失”混合状态的困境,明确建议设立专门的网络欺凌罪名,并配套公诉机制确保追责效率。这既保障了法律制度的连贯性,又防止了立法工作的资源浪费。而且,文中关于控告与个人起诉程序的不同安排,对于实际工作具有相当的价值。根据文本规定,涉及受害者特定目标的网络攻击事件,仍需采用常规的民事起诉途径,目的是维护受害者个人隐私,也有助于改善社会互动;至于受害者无法明确指向、对社会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案件,则应启动刑事起诉程序,以此解决受害者难以提供证据、追究责任困难的问题。这种以“法益侵害范围”为标准来划分诉讼程序的做法,既体现了自诉制度设立的初衷,又借助公诉机制来处理网络暴力蔓延带来的问题,达成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完美融合。因此,运用刑事手段管控网络暴力,不能拘泥于旧有的刑法体系,更不能违背罪刑法定要求随意扩大打击面刑事诉讼团队创造力无限,采取分阶段的刑事管控思路具有现实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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