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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原股东可以,但继受股东为啥不能直接追加?执行异议148详解

时间:2025-12-07 16:4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律师获悉

继受股东出资瑕疵责任认定_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执行程序_148. 执行行为异议

一、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

1. 追加原股东的法律依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就是《变更追加规定》,其第17到20条表明,当公司财产没办法足额清偿债务之际,那些没有实际缴纳出资的原股东或者对出资负有连带责任的发起人能够直接被追加成为被执行人。

要是原本的股东,认缴了一百万元的出资,然而却没有实际缴纳,就进行了股权的转让,那么法院能够直接追加其,在没有出资的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继受股东的程序限制

接下来所说的受继股东,也就是那种凭借股权转让而获取股权的主体,是没办法直接依靠执行程序去进行追加操作的,因为它的责任认定这一情况,是涉及到实体方面存在争议的,像是不是明明知道存在出资瑕疵,又或者是不是属于恶意受让等这些情况,所以是需要借助诉讼程序来进行实质审查才行的。

依据法律规法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第18条清晰表明,继受股东只会在“明知与否以及是否应当知晓出资存在瑕疵”这种情况下,才会承担连带责任,而这个事实是需要经过法庭上的辩论环节,以及举证质证过程才能确定的。

二、裁判逻辑与风险分析

1. 程序与实体的分离原则

程序执行的定位是,仅仅处理形式审查,似股权登记状态、是否到出资期限这样的审查,没办法针对继受股东的“主观明知”这一类复杂事实去做实质判断。

在诉讼权利保护方面,直接去追加那些继受股东,这会使得继受股东的答辩权利、举证权利被剥夺,如此这般是违背了“先进行诉讼,之后再执行”这种基本的程序正义的。

2. 风险提示

对于债权人而言,要是越过诉讼程序直接去申请追加,那么就极有可能被法院予以驳回,进而导致执行进度出现延误情况。

针对继受股东而言,要是没有及时去应诉,那么就有可能因为程序方面存在瑕疵,进而致使责任被错误地认定。

三、实务操作指引

1. 债权人应对策略

步骤一:执行异议申请

首先,针对原股东发起执行异议,进而提出将其追加成为被执行人的请求,这里需要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东莞律师,以及出资不实的相关证据等 。

步骤二:另案诉讼

若是需要追加继受股东,那就应当另外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诉讼,去主张让其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的关键要点在于,要能够证实继受股东存在着“明知出资瑕疵”这种情况,比如说以较低价格受让股权,或者股权转让的时间与债务形成期较为接近等 。

2. 继受股东抗辩方向

在提供股权转让时的验资报告、公司财务报表等,以此来证明受让时出资已实缴的情况下,对于权利瑕疵不清楚知晓 。

合理对价支付:证明已支付公允价格,不存在恶意串通。

出资加速到期抗辩,要是公司出现解散的情况东莞律师事务所,或者进入到破产程序当中,那么就能够去主张出资加速到期 。

四、总结

追加在执行程序里的继受股东成为被执行人员是存在程序方面障碍的,债权人需要借助诉讼程序去对继受股东的责任展开实质方面审查。在实际操作例子当中应当着重去对证据链进行构建,像股权转让背景,出资实缴状况等,以此来防止因为程序选择出现错误而致使权利受到损害。

本刊系由上海市浩信东莞律师事务所的王俊伟东莞律师依据裁判文书网予以查询整理而成,若有转载需求请注明出处。另外,还能够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这本书。致力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以及处置148. 执行行为异议,特别专长于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的“蚂蚁斗大象”东莞律师团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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