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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产后子女不赡养?看无锡法院如何判决一起房产撤销纠纷案

时间:2025-12-07 16:5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律师获悉

存在这样一种情况,老人把房屋赠给子女,这体现出了对下一辈有着关爱以及托付。然而要是子女在获得赠房之后未尽到赡养义务,那么老人可不可以收回房产呢?在无锡市梁溪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老人撤销赠与的诉求能不能够得到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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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法官接受媒体采访

岁数93岁的无锡杨某,在2023那年,其老伴生病离世。鉴于三位女儿在妻子生前,对老两口都展现出了颇为孝顺且十分体贴的表现,杨某遂萌生出将妻子遗留下来的一间夫妻共有的房屋赠给三位女儿的想法,于是把大家呼唤过来,召开了一场家庭会议,就遗产的分割事宜以及自己从今而后的养老问题展开商议 。

杨某称,自身年纪较大,房产里其那份由三位女儿平均分配,妻子那份,他放弃继承,和女儿们协商后,由大女儿继承,杨某跟着大女儿生活。之后,杨某与三位女儿到公证处办了继承公证,经公证程序签了《房屋分割协议》与《赠与合同》,最终大女儿获房产 5/12 的份额,二女儿和小女儿各得房产 7/24 的份额,房屋给杨某保留居住权,直到去世。公证后,杨某办了房屋过户手续。

二十二十三年度十二月期间,杨某迁移至大女儿居住之处。原本心里想着自己能够跟大女儿一家人开心愉悦地相处,从而安安稳稳地享受晚年时光,可是让他没有意料到的是,还没有居住满十二个月,双方之间就发生了口角争执。并且在这差不多一年的时间段里,二女儿身处外地没办法经常回来探望杨某,小女儿好像如同失踪一般从来都不曾跟杨某取得联系。经过大女儿跟二女儿一起商量之后,把杨某送到了护理院去居住。

从那以后,大女儿没有常常去探望杨某,二女儿也没有经常去看望杨某,她们还没有按时支付护理院的费用,小女儿在这个时候刚刚出现,她虽然会前往护理院看望杨某东莞律师事务所,可是之前有很长时间都不和杨某联系,杨某自己在护理院养老这件事上并不愿意,对三位女儿都感到非常心寒,于是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三人归还赠与的房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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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赠与房产合同

法院觉得呀,受赠之人对于赠与之人才存在扶养义务,要是不履行这种扶养义务呢,赠与人能够具备撤销赠与的权利,而且这个扶养义务可得涵盖针对父母长辈的赡养义务哟。在这个案子当中呢,杨某有着能够把赠与撤销的权利,原因竟然全都在这里啦:

其一,妻子离世后不久,杨某把房产赠给三位女儿,接着搬到大女儿那里,大女儿照料他的生活,显然能够看出,杨某期望获得子女直观的、更加周到的照料。

其二,杨某在大女儿家住着,然而居住时长不满一年,紧接着就被大女儿以及二女儿送去了护理院,这跟他最初所期望的能得到子女直接照顾的想法东莞律师,显得是相互违背的 。

其三,在护理院期间,大女儿除了支付当月费用以及第一周进行了探望外,就没有再到护理院去探望。即便父女之间存在着矛盾,也不应该把这当作不尽义务的理由。二女儿身处外地,同样应该履行赡养义务,平常对父亲照顾得不多,最后支付的护理院费用还是在被催促的情况下无奈支付的。三女儿因为觉得财产分配不公平,很长时间都不和父亲联系,不履行赡养义务。所以三位女儿都存在没有完全尽到赡养义务的情况。

第四,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三个女儿接受了赠与,如果要考察能不能撤销赠与房地产赠与纠纷案例,那么在判断赡养费履行怎样比较合适的时候,考虑的视角更多是从赠与人杨某那里出发。

因此,杨某所主张的,要求三位女儿返还其赠与房产份额的诉讼请求,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

最终,法院判决杨某三位女儿返还杨某房屋产权各1/6的份额。

在案件承办法官倪曼丽受访之际,其给出这样的建议,倘若老人打算把自身财产赠给子女,那么是能够去签署书面形式的赠与协议的。要把居住权、子女的赡养义务等关键事项详细列清楚,还要明确撤销赠与的具体情形,实现对自己权益的保障 。

与此同时,子女针对父母所承担的赡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哪怕于赠与协议或者财产分割协议里没有清晰明确赡养的具体方式,子女还是不可以把分得财产数量的多少当作衡量自己应当履行赡养义务的标准,并且在接受老人赠与的财产之后,更应该以让老人满意作为原则,全心全意地对老人予以经济方面、精神层面、生活领域的照顾以及帮扶,而且已然凭借实际表现去孝敬以及回报老人 。

通讯员 夏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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