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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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眉广告360元特价变套路,店员故意丑化强迫顾客消费被法院判刑
东莞律师获悉
7月29日,红星新闻的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那里获得消息,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日前所公布的那一起关于“特价文眉”的二审刑事判决书里披露,当顾客基于360元的特价文眉广告,被吸引到店里之后,店员采用故意,给顾客文“丑眉毛”或者文一半眉毛这样的方式,告知“特价文眉”效果不好,从而迫使顾客,不得不进行升单消费。
判决书进行了披露,涉案的这家店铺,是属于全国连锁性质的店铺,涉事的门店当中,店长以及顾问,都因为强迫交易罪而被判处刑罚,并且还被处以相应的罚金。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网上发布特价文眉广告揽客
店员故意文“丑眉毛”迫使顾客升单
一审判决认定,在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26日期间,聊城存在某甲工作室,此工作室属于全国连锁店铺性质,由总店于平台进行广告发布,所发布广告内容为“特价文眉360元”等,以此来吸引顾客,在2023年12月26日,该工作室变更为聊城某乙工作室,一直持续到2024年8月 。在总店的授意之下,工作室的店长高某洁,以及顾问朱某娟,组织店员,通过故意给顾客文丑的眉毛,或是文一半的眉毛,还有嘴唇等各种各样的方式,来告知“特价文眉”存在的效果差之类的情况,进而使得顾客产生不敢离开,并且不愿出门的心理压力,最终迫使顾客花高价去接受文眉以及文唇服务,由此致使多名被害人的身心和经济都受到了损害。
判决书表明,被告人朱某娟于工作室担任顾问的时候,组织店员实施强迫交易行为,涉及人数达68人,存在强迫交易数额元,违法所得为2001元。高某洁在担任店长一职期间,组织店员进行强迫交易,人数为29人,强迫交易数额是51051元,违法所得有1431.53元。案件发生后,二被告人都已经退缴了违法所得,并且已退回赔偿给被害人经济损失进而取得了谅解。
案件经一审法院进行审理后判定,被告人朱某娟、高某洁运用威胁手段,致使其他人被迫接受相关事宜,朱某娟实际情节极为严重,高某洁实际情节较为严重,二人此种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朱某娟、高某洁全以退缴违法所得,并且已退赔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同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二人全都自愿进行认罪认罚,鉴于此对二被告人可从轻给予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针对被告人朱某娟,以强迫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同时,处以人民币4000元的罚金;针对被告人高某洁,同样以强迫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且,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金,此外,没收两人退缴的违法所得。
一审作出判决之后,被告人朱某娟心里不认可,朝着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表达了上诉的诉求。
有顾客称文眉时被“丑化”
遭强迫升单消费1680元
鉴于朱某娟上诉时提及,称自己仅仅不过是个顾问而已。并且是在店长作出的安排之下,才开展相关工作的。所以认为理应属于从犯这一上诉理由。以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即朱某娟在共同犯罪的过程当中,仅仅只是起到了辅助性的作用。因此应当认定为从犯 。二审法院进行审理,得出这样的认为,此案件的犯罪模式呈现为,总店去发布低价广告从而实现引流,分店依据总店的安排以及授意,通过“丑化升单”等方式,强迫顾客交易消费,顾客消费的钱款直接转入总公司账户,上诉人朱某娟身为分店顾问,其职责是协助店长从事有关工作,收入是底薪加上提成,并且由总公司进行结算以及发放,在强迫交易犯罪活动当中起辅助作用,依照法律应当认定为从犯。
二审判决书表明,存在这样一种辩护意见,即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许某秀未曾进行升级文眉操作,并且她所消费的398元,在案发之前就已经完成了退款事宜,所以该笔数额是应当予以扣除的。经过查证,依据被害人许某秀的陈述、其所提交的文眉图片、支付凭证等所有证据,能够证实,许某秀被低价广告给引流到店内去文眉,并且支付了398元,与此同时文眉师等人随即就开始对其着手实施“丑化升单”这样的强迫交易行为,虽然许某秀选择了报警,并且没有升单,而且还收到了店家退还的398元,但是许某秀所支付的398元属于该起强迫交易犯罪的组成部分,并且已经达到既遂状态,应当计入本案的犯罪数额。二审法院没有采纳该项辩护意见。
此处之外,针对辩护人所提出的,“被害人段某华的涉案数额当中,有5976元是祛斑美容项目,并不存在强迫交易行为,应该予以扣除”这样的辩护意见。经过查证东莞律师,被害人段某华表示,其文眉的时候被“丑化”,进而强迫升单消费了1680元,之后经由介绍又做了5976元的祛斑等美容项目,而后祛斑等美容项目属于其自愿消费,不存在强迫交易的情形,所以该5976元应当从本案犯罪数额里扣除。因而,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是成立的,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因强迫交易罪
涉事店长、顾问获刑
判决书表明,经由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查看明,在2023年10月到2024年8月这个时间段,上诉人朱某娟于工作室担任顾问一职,以此协助店长开展工作。在这期间之内东莞律师事务所,其参与胁迫交易的人数算下来有68人,胁迫交易存在一定数额,违法所获取的钱财为1912元。从2024年6月开始直至2024年8月,原审被告人高某洁在聊城某乙工作室担任店长。在这段时间当中,其组织店里的员工强迫他人进行交易的人数为29人,强迫交易的数额总计45075元,违法取得的钱财为1352.2元。经过二审审查看明的其他相关事实和原审所呈现的相同。
二审法院经审理得出这样的看法,上诉人朱某娟、原审被告人高某洁采用威胁的手段,去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中朱某娟的情节属于特别严重的那种360. 诉讼文书公告修改。,高某洁的情节是严重的,她们的行为都已经构成了强迫交易罪。在共同犯罪这个情况里,朱某娟是从犯,她积极地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还退缴了全部的违法所得,自愿地认罪认罚,依照法律是可以减轻处罚的;经过社区调查评估,对朱某娟适用非监禁刑的话,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依照法律是可以适用缓刑的。所以,上诉人朱某娟以及她的辩护人相应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是成立的,二审法院就把这些予以采纳了。综上所述,原来的审判在性质判定上是精准正确的,相关的诉讼程序是符合法规定的,针对高某洁所做出的量刑是较为恰当合适的,然而却并没有认定朱某娟属于从犯,这就导致了量刑出现不恰当的状况,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校正改正。
到头来,二审的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里,那则有关“被告人称呼之高某洁犯有着强迫交易之罪行,量刑判刑乃是有期徒刑占据一年又六个月的时间,缓刑时长为二年,同时还要处罚金,具体金额为人民币二千元整”的判决;另外改判朱某娟判定犯有强迫交易罪,依此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期限为三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除此之外,上诉人朱某娟退缴回来的违法所得金额为一千九百一十二元、原审被告人高某洁退缴而得的违法所得数额是一千三百五十二点二元,以上这些依法须予以没收,得上交至国库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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