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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一方事后反悔能否撤销?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5-12-07 16:5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律师获悉

裁判规则

离婚协议里,双方把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跟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彼此互为前提,彼此互为结果,进而构成了一个整体。离婚之后,一方要是想单方撤销财产部分的赠与,同样得取得双方的合意,在没有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形下,是没有权利单方撤销赠与的。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和高某某,在2001年11月11日进行了登记结婚,婚后呢,于2003年9月生育了一个儿子,叫高某。由于感情不和,双方在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下离婚了。双方离婚的时候,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的房屋,没有进行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之后,归双方的儿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59号房屋贷款仍未还清,房屋产权也未变更至高某名下,也就是说还未实际赠与高某,当前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所以不打算再把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请求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持有这样的看法:在离婚之际,双方已然把房屋以协议的形式赠与高某东莞律师,恰恰是鉴于于某某应允将房屋赠与高某,所以我才会同意离婚协议里其他加重我责任义务的条款,就好比在离婚之后独自去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觉得离婚已然给孩子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当去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认定,在婚姻关系处于存续状态期间房地产赠与纠纷案例,双方都清楚知晓59号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该怎样处理,于某某和高某某早就达成了约定,而且这个约定是双方在离婚的时候达成的,也就是说双方约定把59号房屋赠给他们的儿子是基于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这个前提之上。在于某某和高某某离婚之后,于某某却不同意执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还要求分割诉争房屋,他的这个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充分,也违背了诚信原则。所以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给予支持。

法院在2013年4月24日作出了(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此判决内容为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之后,于某某朝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了(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该判决内容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赠与约定:“一揽子” 方案中的关键一环

于法律层面而言,离婚协议属于具备特殊性质的协议,它涵盖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等诸多关系,这些关系融为一体 。当中,给予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约定,同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内容彼此交错,形成了一个无法分割的整体 。这也就是说,在处理离婚协议相关事宜时,不能只是单纯而孤立地看待赠与条款,而是要全面综合地考量整个协议的背景以及目的 。

比如说,于子女抚养这块儿,赠与财产能够给孩子带来更佳的生活与教育条件,这常常是父母在离婚之际重点思索的因素之一。有一方没准会觉得,把更多的财产赠给子女,能够在孩子成长进程里给予更多保障,进而在抚养权的争夺当中增添自身的筹码。而另外一方或许也是出于对孩子未来的考量,同意在财产赠与方面作出一定的让步,用以换取更具优势的子女抚养安排 。

从共同财产分割的角度再度来讲,赠与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约定,会把夫妻双方各自应分得的财产份额直接予以影响。双方有可能依据家庭的实际状况、财产的来源以及数量等诸多因素,去协商确定赠与子女财产的比例以及具体的内容。在这样的一个过程当中,赠与条款跟共同财产分割的其他部分彼此相互关联,共同构建成了一个完整的财产分割方案。

而且,离婚损害赔偿说不定会跟赠与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约定产生相干联系。要是一方于婚姻关系里存在过错,致使离婚,那么无过错的一方也许会要求在财产划分以及赠与子女财产的事情上获取更多的补偿。在这种情形下,赠与条款就得和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展开协调,从而达成公平与正义 。

撤销风波:违背诚信与破坏协议 “整体性”

然而,于现实当中,总会存在一些人,试图去打破这般精心搭建起来的平衡 。在离婚之后,有一方出于自身意愿,单单想要撤销财产那一部分的赠与 ,这样的行为,不但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更是对离婚协议“整体性”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破坏 。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视角而言,夫妻二人于签订离婚协议之际,乃是基于相互之间的信赖,和对未来生活的规划与安排。每一条款的达成,全是双方历经深思熟虑、反复磋商所致。在这个进程之中,双方均做出了一定的让步与妥协,用以换取离婚协议的顺遂签订。然而一旦一方于离婚后单方面撤销赠与,那就等同于违背了当初的诺言,破坏了这种信任关联。这不但会给对方带来心理层面的伤害,更会对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造成负面效应 。

换个角度讲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就像前文讲过的这样,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跟离婚协议里的其他内容紧密关联,形成了一个没法分割的整体。一方私自撤销赠与,就好像在一幅完整的画卷上硬撕下一块,会致使整个画卷的完整性被破坏。比如说在子女抚养这方面,要是一方撤销了赠与,原本给孩子提供更好生活及教育条件的计划就会泡汤,这对孩子的成长肯定是非常不利的 。关于共同财产分割这一情况,撤销赠与这件事,有可能致使双方之前达成的财产分割平衡状态遭受破坏,进而引发新的财产方面的纠纷。

而且,这般单方面去撤销赠与的行为还兴许引发一连串的道德方面风险 。要是准许一方随便撤销赠与,那么就有可能会有人借助离婚协议而去达成自身的不正当意图。举例来说,一方有可能在离婚之际假意把财产赠与子女,用来获取对方的信任以及对离婚的同意,然而在离婚之后却快速撤销赠与,把财产占为己有。这种行为不但违背了道德道理与行为规范的准则,还会对社会的公共秩序与良好风俗形成冲击 。

法律约束:单方无权随意撤销赠与

为了从根源上彻底防止这种单独一方撤销赠与行为的出现,法律也清晰地作出规定东莞律师事务所,在没有得到另一方认可的时候,单独一方没有权力撤销赠与,这一规定犹如给离婚协议安上了一把“安全锁”,切实地维护了离婚协议的稳定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中,有关离婚协议以及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给我们处置这类问题提供了明晰的法律依据 。依据民法典规定来看,离婚协议里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抑或是当事人因离婚而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 。这表明着,一旦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并且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离婚协议便生效了,双方都理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去履行自身的义务 。

对于赠与合同而言,通常状况下,赠与人于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能够撤销赠与,然而离婚协议里的赠与行为存有特殊性 。如前文所讲,它和离婚协议里的其他内容紧密关联,形成了一个不可拆分的整体 。所以,在此种情形下,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受到了限定 。要是一方打算撤销赠与,必须获取另一方的同意,不然没有权利单方撤销 。

在实际的案例当中,人民法院也一贯会依照这些法律方面的规定,对于单方面去撤销赠与的行为给予否定 。举例来说,在某一起离婚纠纷的案件里面,夫妻双方于离婚协议之中约定把共同所拥有的一套房产赠送给未成年的子女 。离婚之后,其中一方却反悔了,企图去撤销赠与 。法院经过了一系列的审理后认定,该赠与行为属于离婚协议的一部分,跟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内容相互有着关联,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整体 。在另一方不同意撤销的状况之下,一方没有权利单方面去撤销赠与,最终做出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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