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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子女辱骂如何维权?家暴保护令及跨部门援助真实案例解析

时间:2025-12-07 16:5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律师获悉

近年来,家事案件类型渐渐越发多元了,法律关系也愈发复杂起来,依法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里的合法权益已然成了司法实践当中的重要议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就是下文简称的上海一中院,一直都极其高度重视妇女权益司法保护工作。前期的时候,上海一中院依据2019年到2025年6月期间的审判实践以及数据情形发布了白皮书,梳理了这类案件的基本情况100. 家庭疫情防控婚姻分歧案例,总结了案件趋势成因还有司法应对。现在将白皮书案例详情陆续进行刊发。

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暴案件 数字法院_100. 家庭疫情防控婚姻分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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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某同房某生育了一个儿子房甲,房某去世以后,房甲以要照顾母亲瞿某作为理由住进了瞿某的家中,自2023年7月开始,因为生活习惯存在极大差异,双方矛盾冲突非常激烈,房甲多次对母亲瞿某进行辱骂,极其严重地侮辱了其人格尊严,基于此,瞿某多次向居委会寻求帮助、拨打报警电话,然而依旧遭受着长期精神暴力,瞿某于是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觉得,房甲骚扰、辱骂瞿某这一事实,存有录音以及报警记录予以证明,此事实具备高度盖然性,所以法院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房甲借辱骂等形式针对瞿某施行家庭暴力,并且还对房甲的行为展开了严肃批评。

上海一中院与嘉定法院合作,依靠数字法院建设,于上海高院的支持下,打造了“涉家暴信息沟通共享机制”的应用场景,此应用场景在全市范围内对涉家暴案件信息展开筛查,把因家暴而出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相关案件信息分享至上海市妇联,还邀请社会力量一同参与家庭暴力的预防与惩治工作,。此事案移交往上海妇联之后,上海妇联快速做出反应,实则进行走访去探知到底作何种情况,以妇女维权驿站项目为依靠,联合区的妇联、地处街道的妇联、维持治安的派出所、具有专业从事法律事务从业资格的东莞律师这般多元不同的力量为两者构筑了相连之渠道联络起两方之沟通,从而去缓和两者的紧张关系。于二零二四年八月,在诸多方面共同进行努力的情形之下,双方针对赡养以及财产等一系列有关存在争议问题达成了一致性的认知观念获得了共识并且签署了相关对应之文件协议,房甲离开了瞿某所居住的房屋住所,并且承诺保证往后绝不会再执行有关于家庭暴力的行为举动,双方之间存在的矛盾冲突从此得到了具备实际意义的化解处理。

这一案件,是借助数字法院平台的,通过跨部门协作来对家暴受害者予以保护的典型案例,它为法院运用数字法院建设成果去促进社会治理,进而实现矛盾实质性化解,提供了有益探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给出的规定来看出现了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身处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这种情形之际能够前往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不但涵盖人身伤害,并且还包含以谩骂以及恐吓还有侮辱等这类方式进行实施的精神暴力,在本案当中房甲针对其母瞿某展开长时间的辱骂,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出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以此保护了瞿某的合法权益,《人身安全保护令》出具了之后与之相关的后续执行必须要切实落到实处。针对这一情况,上海一中院凭借数字法院应用场景的构建,借助大数据检索来达成对家暴案件信息的统筹以及推送,从而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施行寻觅更多的社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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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这样一对夫妻关系,女方是刘某,男方是朱某,刘某在2020年的时候,多次跟派出所进行报案,又在2021年的时候,依旧多次向派出所报案,所报内容为朱某对她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经过医院方面的诊断,刘某呈现出头部有外伤、腹部存在损伤、鼻骨出现骨折、肋骨也发生骨折等多处不同的伤情状况,再经过伤情鉴定,确定刘某的这些伤情为轻微伤 。

后来,刘某提起了关于离婚的诉讼,在该离婚诉讼进行过程当中,刘某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随后,法院给其出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一审法院看来,夫妻二人于共同生活之时,因生活里的琐碎之事产生矛盾实属难以避免,尽管双方因夫妻间的矛盾发生过一场算作较为激烈的肢体冲突,然而却并未达到感情破裂的那种程度,所以不支持刘某所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进而提起上诉 。

上海一中院觉得,刘某曾依据存在家庭暴力的缘由,向法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庭也作出了禁止朱某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裁定,并且双方因家庭纠纷有过好多回报警记录。由于一审法院对于双方婚姻进程里的家庭暴力具体状况怎样、上述家庭暴力情形是不是足以致使双方感情破裂等事实情形没能作出有效查明,上海一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于发回重审之后,刘某跟朱某在2023年6月的时候,通过一审法院判决而离婚,双方之中没有任何一方进行上诉,且此案件已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此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属于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当中的一种,家庭暴力具备隐蔽性的特性,人民法院于认定家庭暴力行为时应当去查明冲突的具体状况,要综合审查受害人陈述,加害人陈述,证人所提供的证言,记录家暴过程的视听资料,伤情鉴定给出的意见,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等各类证据,需严格区分家庭暴力与普通家庭矛盾,防止把家庭暴力简单认定成“家庭琐事”。

有关方面在针对涉及家庭暴力相关案件进行审理这个行为当中,是应该看重注重家暴受害者人身权益保护这个情况的,要实实在在地去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 当前这个案件里面,朱某存在多次针对刘某施行行使家庭暴力的行为,并且这个行为致使刘某受到了伤害,这已然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准予离婚的相关情形的,因此是应当判决双方离婚的。

此案件借助司法裁判所带来的示范效应,清晰界定家庭暴力跟普通家庭矛盾之间的界限,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司法保护程度,突出了人民法院于保护妇女权益、构建和谐家庭关系里展现出的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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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女性,与李某,男性,二者存在夫妻关系,在2019年2月生育了一个女儿李甲。由于双方感情并不和睦,在2019年11月的时候,郭某带着李甲离开家,在外面租房子居住,从这个时候开始双方就分居了。

分居期间,郭某告知李某自己的住址,还说李某能来看望李甲。2020年5月,李某及其父母突然来到郭某租住处,没经郭某同意,就强行把李甲抱走,郭某为此当日报警了。之后,李某把李甲送回其老家。郭某多次因李甲没按时接种疫苗的事和李某交涉,李某都没回应。郭某及其亲属曾到李某老家探望李甲,还和李某的亲属因探望、抚养李甲的事产生纠纷。郭某提起离婚诉讼后,多次要求探望李甲,李某虽说口头同意了,但都没做到。

一审法院觉得,李甲当前跟着李某一起生活这般状况,乃是李某抢夺所造成的结果,李某实施的抢夺行为,对李甲身心健康不利,李某没办法凭借抢夺行为获取抚养权。李某长时间把李甲藏匿起来,两年多恶意拒绝郭某探望,切断母女亲情,所以一审法院判定李甲由郭某直接抚养。李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上海一中院觉得,李甲被李某一方带离后,历经两年多时间,始终生活在李某的老家,并非由李某直接进行抚养,事实上致使李甲处于脱离父母直接监护以及养育的状况,这对李甲的健康成长颇为不利。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准则,综合考量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多项因素,李甲应交由郭某直接抚养。

据此,上海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四项作出规定,若一方存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情况,并且另一方不存在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情形,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去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在实践当中,父母双方为了争夺未成年人抚养权以及达成其他相关目的,会采取恶意抢夺、隐匿等非法手段,进而造成“孩子随己方生活的既成事实”的情形经常出现。这种行为不但会致使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烈化,还会给未成年人以及父母另一方带来长久的伤害。所以东莞律师,在对抚养权归属予以考虑的时候,应当把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当作否定性因素来进行评价。

此案里,李某有那样抢夺、隐匿子女的行为,这行为不但对李甲的健康成长并未带来有利影响,而且还把郭某身为母亲同李甲之间的亲情联系给阻断了,进而给郭某造成了精神方面的伤害,最终人民法院判定李甲由郭某直接来抚养,而这充分显示出司法对妇女儿童权益那份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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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9年12月,王某,此人为女性,和章某,此人为男性,他们进行了登记结婚,之后生育了一个儿子以及一个女儿。到了2020年9月,王某因为发现章某存在婚外恋的情况,从而与章某产生了争吵,章某针对王某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经过鉴定,王某的受伤情况构成了轻伤,具体为二级。在2021年5月,章某由于犯了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后来王某提起了离婚诉讼,并且要求两名子女由自己来抚养。章某觉得自己的经济状况相比王某更为优越,所以要求两名子女由自己抚养。

依据一审法院的认定,章某针对王某施以严重暴力因而构成犯罪,此行为对子女成长颇为不利;所以一审法院判定王某直接负责抚养两名子女,同时章某则需按月为两名子女给予抚养费;章某对此不服,进而提起上诉 。

上海一中院觉得,章某的暴力行径给两名子女带来了负面作用,其行为模式不利于对子女进行正面教育。两名子女长时间跟着王某一并生活,维持原本跟王某共同生活的状况以及习惯,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更有益处。王某的收入稳定下来,具备抚养子女的经济条件。依据这些情况,上海一中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一项作出规定,存在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存在一方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况,存在一方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危害极大,在本案里,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把子女抚养权,交给未施暴的一方,这有助于孩子,远离暴力,从而获得,更安全的成长环境,与此同时,这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受害方的支持,有助于帮助,家庭暴力受害方,摆脱暴力环境,进而重建新生活。

如果人民法院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里察觉到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那么会依据对家庭暴力零容忍以及对妇女、儿童予以特殊保护的原则,进而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以此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警示和威慑。

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暴案件 数字法院_100. 家庭疫情防控婚姻分歧案例

陈某,此人为女性,黄某,该人为男性,他们在2017年9月的时候进行了结婚登记,到了2020年2月生育了双胞胎女儿,分别是黄甲与黄乙。黄某在女儿出生大概8个月左右的时候,以不再对陈某有喜欢之感为由,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对陈某表现得冷淡,并且提出要和陈某离婚。黄某的手机里面存有好多张和其他异性的亲密照片,而且在和异性的多次聊天里言语显得暧昧。黄某曾经在和陈某的电话当中自己承认,其从2020年8月开始就有了婚外情的情况。之后陈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和黄某离婚。

一审法院觉得,黄某于陈某处于哺乳期的时候,和别的人发生了婚外情,并且还一直保持着这种关系,其行为明显属于情节恶劣的那种,对于离婚这件事有着重大过错。一审法院做出了判决,陈某和黄某离婚,而且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对陈某给予了多分。黄某对此表示不服,进而提起了上诉。

于上海一中院看来,黄某同案外女性之间存在着并非正当的男女关系,能够认定为其存在过错情况,在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之际,依照法律承担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的法律后果,基于此,上海一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配偶双方于婚姻关系持续存在期间,理应彼此忠贞,不许存有对夫妻情感以及家庭稳定造成妨碍的举动,违背忠诚责任,极大地损害了夫妻间的信赖与情感,破坏家庭和睦稳定,除了要在道德层面给予斥责之外,还需在法律方面担负责任东莞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表明:离婚之际,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置,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情形,依照照料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准则裁决。在这个案件当中,黄某于陈某处于哺乳期的时候,和其他人发生了关系,并且一直保持着婚外情的状态,这极为严重地伤害了夫妻之间本来应有的感情,对于他这样的行为,是应当作出否定性评价的。人民法院全面综合地考量了财产的来源情况,以及双方在这段婚姻里各自存在的过错情形,秉持着要照顾女方以及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立场,在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对陈某给予了多分的处理,这样做,既完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要求,同时也充分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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