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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赵一某因合伙诈骗,被一审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五款“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听从社区矫正治理划定,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的,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划定,法院依法作出对罪犯赵一某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当日9时许,发现覃某珍在邮政储蓄所营业厅取钱,便按事先分工由韦某君扮演“药材老板”来找老医生“李正财”,陈某生扮演熟悉老医生“李正财”的人,以不识路为由让被害人覃某珍带路到巴马县城寻找“李正财”,并许诺给带路费。



罪犯赵一某因合伙诈骗,被一审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但在缓刑期间,因不听从社区矫正教管,2013年9月3日,被作出原判刑罚的广西巴马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其缓刑并收监执行。融水县司法局随即走访了赵一某所在村委会、相关监护人和保证人等,对其违法和违背监管划定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具体把握了有关证实材料。



  被告人赵一某伙同韦某强、韦某君、陈某生密谋诈骗后,于2011年5月6日上午,雇请欧某驾驶一柳微车到大化岩滩镇街上寻找作案目标。同年8月31日,被告人赵一某又伙同韦某强、韦某君、陈某生雇请欧某再次驾车窜到乐业县花坪镇,以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言农村信用社存折和手机一台,并取走存折存款25000元,尔后共同分赃。这是自2012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巴马法院首例因社区矫君子员违背划定,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件。

  巴马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一某接受社区矫正后,不按时或不到执行机关报到,不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思惟教育流动和社会公益劳动,自2012年10月起,手机处于停机状态,相关监护人和保证人均不知其着落,致使执行机关无法与罪犯赵一某取得联系。


  巴马法院经依法审理后,以被告人赵一某犯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后韦某强、赵一某扮演乘客搭上欧某佯装拉客的柳微车,到巴马县城后,陈某生以让覃某珍与其合伙向“李正财”购买药材转手卖给“药材老板”获取差价分利为诱饵,骗取覃某珍的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各一本及密码作典质,后韦某强、赵一某持存折到银行取走被害人覃某珍的存款31500元,尔后共同分赃。但自2012年10月起,赵一某不按时或不到执行机关报到,手机处于停机状态,致使执行机关无法与赵一某取得联系。融水县司法局以为,赵一某的行为已违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第二、五款之划定,不宜继承实行社区矫正,遂依法向巴马法院提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的建议。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赵一某于2012年6月14日起到户籍所在地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司法所社区服刑,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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