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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当周某驾驶该公交车行驶至永安镇茶店社区一号桥时,双方再次发生口角,被告人何某从后排起身上前打了驾驶员周某头部一拳,导致公交车失控,撞在一号桥护栏上,致该公交车受损、乘客陈某、陈某某等人受伤。车行途中,被告人何某以为驾驶员周某沿途上下客,行驶速度慢,因此与周某发生口角。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何某与公交车驾驶员周某发生口角后,在车辆行驶途中殴打驾驶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峻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乘坐车牌号为渝AQ1613的105路公交车从奉节县宝塔坪到奉节县三马山。 9月3日,奉节县人民法院一审公然宣判了这起案件,被告人何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