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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的主人需要根据自己的过失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该案经房山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一村村民。
称自己遛弯被藏獒咬,80岁白叟索赔偿
今年80多岁的王大爷在明知被告家中有猎犬的情况下,未经被告同意带着自家的小狗进入被告院内,且在两只狗发生撕咬时,不及时撤离,造成自己被猎犬咬伤。梅大爷以为王大爷私自闯入自己的宅院,在两狗撕咬过程中护着自己的狗,其行为具有重大过失,所以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该案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由于王大爷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王大爷需要自己承担全部损失的70%.
。据此,法官提示泛博公民,假如自己饲养猎犬,需要尽到公道的留意义务,否则发生猎犬伤人,饲养动物的主人需要根据自己的过失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同时路人也需要保护好自己的正当权益,在碰到猎犬时,不要故意逗弄、踢打猎犬,在猎犬发怒时要及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减少自身的损失,否则在发生事故时,自己需要根据自身的过失承担,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自担部门法责任。 2013年3月30日上午7时,原告领着自己的小狗在未经被告答应的情况下穿过被告院落中外院及中院的门进入中院,被告的狗追原告的狗并扑向原告,原告用手挡被告的狗,被被告的狗咬伤。
法官说法:
法院以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作为长期糊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未经被告答应的情况下带着小狗进入到被告院落中,应当能够预见农村的宅院中有可能有狗,并易造成对其人身的损害。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梅大爷仅支付了1900元的疫苗费,其他用度全由原告王大爷自己垫付。
近期,猎犬伤人案频频发生,这些案件中有些是猎犬主人重大过失致人死伤,需要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但也有少数案件是因为路人自己存在部门过失,导致惨剧发生。根据案情,法院以为被告以赔偿原告公道经济损失的30%为宜。被告的院落由外院、中院和内院三部门组成,外院的门为一个大铁门,中院的门为简易木门,该门的明显位置写着“院内有狗,闲人免进,后果自负”的字样。被告听到狗叫后,将狗从原告身上拉开,并将原告送至病院住院治疗。梅大爷辩称,原告不是遛弯,而是私自闯入自己的宅院。原告进入到被告院落中发现被告家中有狗且两只狗试图发生撕咬的情况下未及时撤离或采取其他安全公道的处理措施,致使被告的狗将其咬伤,故原告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该案中,被告饲养的黑狗将被告咬伤,被告作为饲养人应当赔偿原告公道的经济损失。当时原告带着自己的小狗,被告的狗与小狗撕咬在一起,原告护着自己的小狗,用脚踢被告的狗,才导致自己被咬的。事故发生后,被告梅大爷的侄子开车将原告王大爷送至病院住院治疗。被告听到撕咬声后,从屋里出来强行将藏獒拉开。
庭审中双方对簿,原告“私入”被告拒赔
今年已经80岁高龄的王大爷将60岁的邻居梅大爷诉至房山法院,称今年3月26日早上,自己起来遛弯路过被告家门口时,发现被告家院门开着,想进去打个招呼,孰知刚进院门就被被告家饲养的猎犬——一只玄色的藏獒扑倒咬伤。此外,被告饲养的狗并不是藏獒,而且是拴着的。被告饲养的黑狗,长约一米、高五、六十公分,用长五、六米的铁链拴养在被告院落中院的东南角,用于看护院落。
明知有狗而“私入”民宅,原告重大过失需担七成责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梅大爷对于原告王大爷所述事实及诉讼哀责备不认可。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王大爷诉至法院要求梅大爷支付自己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津贴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1000余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津贴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3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