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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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他人存折是否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被告人彭友生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彭友生取得了失主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
2013年3月27日上午8时左右,被告人彭友生趁其堂兄外出不在家时,静静潜入堂兄老屋中,用铁棍将卧室里桌子抽屉锁撬开,盗得堂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一张,农村农村信用社按期储蓄存单二张(票面数额分别为5000元),农田津贴存折两本,并于当日上午来到农村信用社,用盗来的身份证将其中一张已到期的按期储蓄存单中的本息共计人民币5162.5元取走。
宜春一男子趁堂兄外出不在家时,竟潜入堂兄家中,盗取存折及身份证取走人民币5000余元。
。根据被告人彭友生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根据被告人彭友生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划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案发后被告人已退赔失主丢失钱款,取得其谅解。被告人彭友生退赔失主全部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尔后,将另一张按期存单、两本农田津贴存折及身份证撕毁。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讯决,判决被告人彭春生犯盗窃罪,判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