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租车后伪造证件典当是否构成诈骗罪?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廖光喜以非法据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
除此之外,被告人廖光喜用同样的方法,单独作案5起,他租来他人价值数十万元的车辆后,伪造这些车主的相关证件,后拿去典质或者拿去寄卖行借款,得款后用于挥霍。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2012年7月14日,被告人廖光喜伙同周宜兴(另案处理)到宜州市格林豪泰酒店泊车场内的易卡租车行租了一辆红色上海通用五菱宝骏牌小轿车(价值人民币75028元),其伪造该车车主的相关证件后,于同年7月15日以车主的名义将该车典质给张武,获借款人民币3万元,后又以延长典质时间为由,再次骗取张武借款人民币2万元进行挥霍。近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讯决,被告人廖光喜犯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廖光喜退赔各被害人33.5万余元。
。被告人廖光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广西宜州市庆远镇青年男子廖光喜,其租车后伪造该车车主的相关证件,后将租来的车辆拿去典质给他人或者拿去寄卖行骗取借款,骗得钱后进行挥霍。案发后,这辆红色上海通用五菱宝骏牌小轿车已被追回并发回失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光喜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