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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物安全尺度的食物,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购买后,秦某发现该食物外包装上的配料表上表明含有“阿斯巴甜”,却未标识出“阿斯巴甜”是否含有“苯丙氨酸”。
审理中,作为被告的重庆某百货公司辩称,秦某在其处购买了“海宝”牌西梅、话梅王属实,但该产品的标签只存在使用上的不规范,并未对秦某构成实际人身危害。
法院审理以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物安全尺度的食物,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重庆某百货公司销售的“海宝”牌西梅、话梅王的外包装配料表上仅标明含有“阿斯巴甜”,没有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违背了食物安全国家尺度《食物添加剂使用尺度》(GB2760)和《食物安全法》的相关划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13年2月26日,秦某在重庆某百货公司购买了由汕头市宜康食物实业有限公司出产的“海宝”牌西梅、话梅王各一瓶,共计56元。案件审理中,秦某并未对主张的交通费和误工费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法院对其该两项主张不予支持。要求百货公司退还货款56元,并五倍赔偿货款280,同时赔偿交通费500元、误工费5475元,合计6000元。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以为,该话梅添加剂“阿斯巴甜”的标识违背了相关食物安全国家尺度,判决百货公司退还秦某支付的话梅价款56元,并赔偿其支付价款五倍的赔偿金280元。
由于话梅配料表中的“阿斯巴甜”少标识了化学成分,消费者秦某一纸诉状,将重庆某百货公司告上了法庭。为此,秦某以该食物违背了相关食物安全国家尺度,未对苯丙氨酸患者尽到告知义务为由,将百货公司告上法庭。百货公司同意退还秦某货款56元,并赔偿五倍赔偿货款280,但对秦某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不予认可。终极,法院依法判决百货公司退还消费者秦某支付的话梅价款56元,并赔偿其支付价款五倍的赔偿金280元。秦某以为,“阿斯巴甜”在人体内可被代谢分解出苯丙氨酸,而该类化学物质若被苯丙酮酸尿患者吸收,将产生严峻不良后果。根据《重庆市食物安全治理办法》的相关划定,秦某购买的食物,属于该办法规定的可要求食物出产经营者退换、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五倍的赔偿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