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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被告超市向原告刘某退还价款76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7600元

根据食物安全法相关划定,出产不符合食物安全尺度的食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物安全尺度的食物,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出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判决被告超市向原告刘某退还价款76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7600元。

原告刘某于2012年11月2日到被告超市购买了两盒茶叶(单价380元),回家后发现该两盒茶叶外包装没有标签也没有出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打开外包装,其单包茶叶上也只有简朴信息,没有发现出产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划定:出产不符合食物安全尺度的食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物安全尺度的食物,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出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被告某超市以为,原告刘某购买茶叶后立刻要求赔偿,可以认定原告刘某明知该茶叶没有标签而进行购买,因此原告诉讼哀求不应支持。


《GB 28050-2011 食物安全国家尺度 预包装食物营养标签通则》第4.1.1条划定: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物标签标示应包括食物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出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出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前提、食物出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尺度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近日,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因购买不符合食物安全尺度的食物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的民事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某超市退还货款并支付消费者十倍赔偿。被告超市作为经营范围中包括预包装食物零售的贸易企业,应当熟知国家尺度并按此尺度对所购入和上架销售的商品进行检查,而且该项检查并不需要特殊的仪器和设备,仅凭肉眼即可进行。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超市退还货款760元并给予十倍赔偿7600元。


法条链接: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被告超市向原告刘某出售的茶叶外包装和内包装上均未标示出产日期,不符合食物安全国家尺度的划定。因此认定被告超市的行为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物安全尺度的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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