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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涉案广告足以使消费者对重庆格力公司销售的1赫兹空调产品产生怀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歧法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划定的“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属于惹人曲解的虚假宣传。 1赫兹,好变频。



渝中区法院判决:1.重庆美的公司立刻休止登载“全直流比1赫兹好,为什么?”的广告。


评析


重庆五中院终审讯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


对比性广告内容缺乏依据并引起消费者曲解的,可以认定构成虚假宣传的分歧法竞争。就本案而言,重庆美的公司发布“全直流比1赫兹好,为什么?”的广告宣传行为是否构成贸易诋毁的分歧法竞争,枢纽在于“1赫兹”是否可以特指重庆格力公司出产的空调产品?结合重庆格力公司通过多种媒体对其空调产品“1赫兹”的大肆宣传,格力公司本身又是海内有名的空调出产商,足以使消费者能够产生“1赫兹”即指代格力空调的认知。 2.重庆美的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新女报》、《渝报》上刊登声明,向重庆格力公司公然赔礼报歉。 3.重庆美的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重庆格力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裁判


重庆格力公司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哀求判令:1.重庆美的公司休止损害原告商品声誉的行为和虚假宣传的行为;2.重庆美的公司在重庆市级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向原告公然赔礼报歉;3.重庆美的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实践中,商品经营者为倾销商品而向市场提供的关于该商品的宣传性信息,假如内容不真实,一般足以认定为惹人曲解的虚假宣传;假如内容真实性无法确定,但具有显著的导向性,足以导致该商品的消费者对商品产生错误熟悉,曲解该商品具有本不存在的品质特征或者其他特点,同样构成惹人曲解的虚假宣传的分歧法竞争行为。


重庆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美的公司)分别在2012年4月25日发行的《新女报》和2012年4月26日发行的《渝报》刊登关于“美的全直流变频空调”的广告,该广告明显位置标有“全直流比1赫兹好,为什么?”字样。通过涉案广告,消费者会产生美的全直流变频空调比格力1赫兹变频空调质量、机能好的看法。同时,对比性广告将同类产品进行优劣对比且缺乏依据,影响被对比方的产品在公家中的评价的,又构成贸易诋毁的分歧法竞争。本案中,重庆美的公司发布“全直流比1赫兹好,为什么?”的广告宣传,使消费者以为美的全直流空调比格力1赫兹空调好,而这种宣传并没有事实作为支撑,足以构成虚假宣传的分歧法竞争行为。我国反分歧法竞争法中关于虚假宣传和贸易诋毁的划定存在一定竞合关系。


渝中区法院经审理以为:重庆美的公司在广告中陈述“全直流比1赫兹好”,损害了重庆格力公司合法竞争的正当权益,构成虚假宣传的分歧法竞争行为。因此,重庆美的公司的行为也构成了贸易诋毁的分歧法竞争。格力,把握核心科技”的广告,宣传其出产的使用1赫兹技术的空调产品。


一审宣判后,重庆美的公司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涉案广告足以使消费者对重庆格力公司销售的1赫兹空调产品产生怀疑,直接损害了重庆格力公司的贸易信誉和1赫兹空调的商品声誉,构成贸易诋毁的分歧法竞争行为。

根据反分歧法竞争法第十四条划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贸易信誉、商品声誉。


根据反分歧法竞争法第九条相关划定,构成虚假宣传的分歧法竞争需达到“惹人曲解”的程度,是否“惹人曲解”枢纽在于当事人的宣传行为、方式、手段、效果是否产生了让其宣传信息的潜伏受众产生了曲解的可能。最低功率只需45瓦。 2011年至2012年,重庆格力公司分别在中心电视台、凤凰卫视、中心人民广播电台等诸多媒体播放内容为“格力1赫兹变频空调。


2011年,重庆明辉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格力公司)分别在《看天下》、《新周刊》等杂志上刊登内容为“1赫兹,好变频,最低功率只需45瓦,让节能恬静1路领先”的广告,宣传其出产的使用1赫兹技术的空调产品。


本案是一起刊登和发布对比性广告引发的虚假宣传和贸易诋毁的分歧法竞争纠纷,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对比性广告中,将同类产品进行直接、显著、肯定的优劣对比,必定影响其中被列为较劣一方的产品在公家中的评价,在构成虚假宣传的同时又可能构成贸易诋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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