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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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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能否通过法律来维权?

原告苏某是原安源经济开发区城市治理办公室的环卫工人,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后该单位的环卫工作由被告开发区环卫所负责,原告苏某仍在原来的岗位上,应认定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2年8月,城市治理局依据相关政策,按照苏某的工作年数,支付10560元给苏某,将苏某辞退。被告江西萍乡开发区环境卫生治理所支付原告苏某购买养老保险用度40000元。



一名环卫工被辞退后,状告原单位要求赔偿工作期间应由原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部门及利息和滞纳金。





。苏某自2009年2月1日起,自行购买养老保险共计花费45704.66元。苏某系原安源经济开发区城市治理办公室的环卫工人。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期间,原安源经济开发区城市治理办公室及被告均应及时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并依照社会保险事业治理部分的划定缴纳单位应当缴纳部门的社会保险养老金。



萍乡开发区环卫所为萍乡经济开发区城市治理局下属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负责原安源经济开发区城市治理办公室的环卫工作。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现因其未及时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导致原告自行承担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部门,对于原告的该部门损失,被告应予以返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养老保险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障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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