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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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是否一定能够在受到损害后获得赔偿?
近日,镇雄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1年5月28日,位于镇雄县碗厂乡官房村在建四楞碑至杉树通乡油路三标段的碎石料厂处发生路基塌陷的保险事故。
2011年3月22日,原告蓝雨公司与被告精诚公司依法签订了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支付了保险费。事故发生后,原告蓝雨公司向被告精诚公司报案,精诚公司委托珠江公司就受损案件进行公估。
正当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蓝雨公司委托代办代理人与被告精诚公司委托公估的珠江公司的公估师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原告蓝雨公司向被告精诚公司递交了索赔资料清单。
。原告蓝雨公司诉求精诚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应当提供证据证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双方因保险理赔发生争议,原告诉求法院解决。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不能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买保险防天灾人祸!可是路基意外塌陷失事故后,却因为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诉讼哀求。据此,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