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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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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罢工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可以开除的情形?

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8月19日,该公司向唐某和阮某支付了2010年4月至2012年3月的劳动保险费3150元。



2010年4月7日,唐某和阮某被招聘到邵阳某公司任司机和调度员。两职工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据此,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哀求。


唐某和阮某在接到通知后不服,向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裁决书,裁决该公司支付唐某、阮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失业保险损失共计22388元。 2012年8月10日,唐某和阮某因对公司的社会保险待遇不满,与公司沟通多次未果后,组织员工罢工两天。


。两天后,该公司以唐某和阮某带头罢工,对企业造成了1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为由,决定从2012年9月1日起对唐某和阮某予以辞退,同时向两人发送了辞退通知。该公司不服,于2013年1月16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邵阳某公司两职工不满公司未交社会保险而组织罢工,单位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4月10日,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认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当庭驳回其诉讼哀求。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该公司以唐某和阮某带头罢工,对公司造成10多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为由将其辞退,但并未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证实公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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