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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只能拘留收禁其现时经营的其他船舶
那么,上海海事法院以“雅诗”轮的现时经营人为被申请人,对当事船舶“雅诗”轮实施拘留收禁,是否违背了上述划定呢?枢纽是对上述划定如何理解。综上所述,本案香港嘉陵有限公司以当事船舶的现时经营人的身份作为被申请人,并无不当。 04:05时左右,来船船艏近直角快速碰撞本船右舷中偏前部,造本钱船严峻左倾,驾驶室左舷进水,船体迅速下沉,20名船员落水,经“沪渔715”轮等的抢救,救起10名船员,另10名船员死亡失落。根据1952年5月10日《扣留海运船舶的国际公约》第三条第4款划定,在光船租赁下,“承租人而非登记船舶所有人应对与船有关的海事哀求负责”,这个划定“应合用于登记船舶所有人以外的人须对与该船有关的海事哀求负责的任何案件”。经审理申请人递交的证据材料,上海海事法院以为:“沪渔716”轮与巴拿马籍“雅诗”轮碰撞事实存在,申请人申请诉讼前拘留收禁巴拿马籍“雅诗”轮属海事哀求权保全申请,理由合法。但按照可供拘留收禁船舶的两个前提,假如拘留收禁当事船舶“雅诗”轮,被申请人好像只能是“雅诗”轮的船舶所有人巴拿马雅诗船务有限公司;假如以当事船舶“雅诗”轮的现时经营人香港嘉陵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好像只能拘留收禁其现时经营的其他船舶,而不应是当事船舶“雅诗”轮。
「审查与执行」上海海事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前拘留收禁船舶的详细划定》,在申请确当日予以立案受理。二、被申请人香港嘉陵有限公司是“雅诗”轮的船舶代办代理人,不是所有人,哀求取消其作为本案的被申请人,将案外人巴拿马雅诗船务有限公司列为被申请人。 3月11日03:00时阴天,视距一般,流向东南,风向偏北7—8级,04:00时左右,“沪渔716”轮值班员发现本船右舷有一大轮疾速驶来,立即采取闪灯光、敲钟等措施,同时打应急电铃,通知全体船员进入紧急应变程序。据此,于1991年5月6日答复巴拿马雅诗船务有限公司,其复议申请依据不足,不予接受。 1991年3月12日,申请人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诉讼前拘留收禁被申请人香港嘉陵有限公司之巴拿马籍“雅诗”轮,以令其提供300万美元的担保。其次,从划定的第二个前提来看,既然“可以申请拘留收禁对该海事哀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承租人现时拥有的其他船舶”,那么,拘留收禁属船舶所有人所有、经营人现时经营或承租人承租确当事船舶就更在其意之中了。 11:00时由公司所属“沪渔715”轮进行拖返。申请人以为,本起海事事故纯系“雅诗”轮违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章航行所致。
申请人上海海洋渔业公司在1991年3月12日递交上海海上安全监视局的《海损事故讲演》中称,1991年3月9日10:00时,公司所属“沪渔716”轮在东海1892—1895渔区捕鱼功课,因推进器被缠,船舶失控无法出产。 3月14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应英国伦敦汽船船东保赔协会的要求,为本案被申请人向上海海事法院提供了相称于300万美元的外汇人民币1560万元担保。上海海事法院对案外人的复议申请审查后,以为:在本院裁定扣船期间,担保人英国伦敦汽船船东保赔协会向本院提供了足额担保,被申请人香港嘉陵有限公司并没有就其主体资格提出任何异议。途中,3月10日14:35时,因雾视距降至约50米,“沪渔716”轮在长江口灯船真方位104°,间隔1.5里处锚泊,尾部点工作灯一盏。同日,经院长批准,上海海事法院发布拘留收禁船舶命令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此,当事船舶的现时经营人,不管是以光船承租人的名义仍是以船舶的代办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现时经营,对第三人来说,它就是“善意的主人”或“二船东”,对船舶营运中所发生的风险和责任就完全应由它来承担。上海海事法院经初步调查,取得“雅诗”轮的《海损事故讲演》,同时查明,该轮的船舶所有人是巴拿马雅诗船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香港嘉陵有限公司是“雅诗”轮的现时经营人。所以,当事船舶的现时经营人可以是诉前扣船的被申请人。 1991年3月18日,案外人巴拿马雅诗船务有限公司通过其授权的上海市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提出复议申请。因此,当事船舶的现时经营人是可以作为诉前扣船的被申请人的。申请人同时向上海海事法院提供担保,保证如因申请人申请错误,而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申请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诉讼前拘留收禁船舶作为海事哀求权保全的一种形式,被广泛应用于海事争议处理之前,以使被申请人为今后的海事争议处理提供财产保证。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休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向上海海事法院递交的材料有:诉前保全申请书,海损事故讲演,“沪渔716”轮实际出航船员名单,“沪渔716”轮遇难船员名单,“沪渔716”轮船、货损失清单,被申请人香港嘉陵有限公司总经理1991年3月11日致中国外轮代办代理公司上海分公司转上海海洋渔业公司等有关部分关于得悉碰撞事故发生之事的电传一份(电传中称“雅诗”轮是其现时代办代理的船舶)。 “沪渔715”轮也在四周锚泊。该日14:00时许,执行职员登临“雅诗”轮向船长公布了拘留收禁船舶命令。首先,对申请诉讼前拘留收禁发生该海事哀求确当事船舶应当具备的第一个前提,即“该当事船舶的所有人应对该海事哀求负有责任”的划定中所指的“该当事船舶的所有人”,不能作机械的和狭义的理解。申请人的损失是以人民币计算的,故不应以外汇为单位提供担保。上海海事法院以为该担保符合本院扣船裁定的要求,经院长批准,于当日发布解除拘留收禁船舶命令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由执行职员向“雅诗”轮船长作了公布。以为:一、担保金额过大,按目前情况看,除打捞费按实际开支外,其余经济损失只有约560万元人民币。现巴拿马雅诗船务有限公司申请复议,其主体与本院裁定不符,且从现有材料也不足证实其与申请人上海海洋渔业公司存在相关的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1月31日《关于诉讼前拘留收禁船舶的详细划定》中划定了可申请诉讼前拘留收禁船舶的20种海事哀求权,同时又对可供拘留收禁船舶划定了两个前提:一是该当事船舶的所有人应对该海事哀求负有责任;二是该当事船舶在申请拘留收禁时与发生海事哀求时,必需属于统一船舶所有人;也可以申请拘留收禁对该海事哀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承租人现时所拥有的其他船舶。上海海事法院在被申请人提供了充分的担保并开释了被拘留收禁船舶后,对案外人巴拿马雅诗船务有限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不予接受,是准确的。来船是巴拿马籍“雅诗”轮(M.V.PANAMA)。于1991年3月12日裁定:准予申请;自即日起对被申请人之巴拿马籍“雅诗”轮在上海港实施拘留收禁;被申请人为使船舶获释,应在收到裁定书的越日起30天内向本院提供300万美元的现金担保或本院认可的其他足额担保。本起海损事故造成“沪渔716”轮淹没,所获渔货全损,10名船员死亡失落,总损失约300万美元。最后,从本案事实来看,本案被申请人香港嘉陵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的扣船和责令其提供担保的裁定书后,并未就其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反而及时依裁定向法院提供了法院认可的充分担保,这说明其对当事船舶拥有对外主张权利和承担责任义务的资格。就本案而言,船舶碰撞产生的海事哀求权,在20种可申请诉讼前拘留收禁船舶的海事哀求权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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