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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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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

时间:2017-05-30  【转载】

 1、 人身伤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3)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财产损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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