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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未批先建 购房合同效力惹争议

时间:2017-05-30  【转载】

 由于商品房项目因国家房地产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无法补办相关手续,房产证无法领取,合同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强制性规定,北京某村委会将购买了涉案房屋的韩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今天,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2001年5月,某村委会与韩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韩某购买涉案小区一套房屋。合同签订后,韩某交纳了房款6.5万元,村委会交付了房屋。但剩余房款未能办理按揭贷款。此后,经村委会催要,韩某支付了5万元房款,余款没有支付。涉案小区项目曾因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情况下违法开工建设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现该项目未进行竣工验收。

    后村委会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韩某辩称,与自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体并非村委会,村委会并不是土地的实际所有者和房产项目的开发者、施工方。没有证据证明无法办理产权手续,不能办手续是村委会的恶意行为。故不同意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村委会与韩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后,韩某不服,上诉至我院。

    今天,法庭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案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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