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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医院因诊疗过错被判赔偿患者后续检查治疗等合理费用

时间:2017-05-30  【转载】

为索要后续检查治疗等费用,薛莹(化名)将某医院告上法庭。我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薛莹检查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陪护人员误工费等共计5万余元;驳回薛莹其他诉讼请求。

    薛莹因颈前肿大于2010年3月4日入住医院住院治疗,被该院诊断为甲状腺腺瘤,其后医院为薛莹行“腔镜下右甲状腺腺瘤切除术”。后薛莹认为,医院对其诊断、治疗不当,于2012年9月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损失。2013年12月18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医院在术前诊断、术式选择、手术操作、术后关注等各环节都存在过错,而该过错直接导致薛莹病情的不利发展,且仍存在进一步恶化的风险,因此医院应当对薛莹的损害后果承担完全的侵权责任,并对因此造成薛莹的各项合理损失全额进行赔偿。关于薛莹提出的后续治疗费问题,法院判决认定,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实明确的后续治疗方案,特别是后续治疗期间除医疗费以外其他必然发生的损失及支出。薛莹可待获得该项损失的新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或者待该项损失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相关损失。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薛莹分别先后9次前往另外3家医院进行检查治疗,为此共计支付检查治疗费6400余元、食宿费1.2万余元、交通费4.7万余元。

    2015年9月,薛莹起诉至一审法院称,自一审判决生效后,自己继续进行医学观察,根据病情进行进一步治疗,由此发生相关损失。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因医疗过错给自己造成的医疗费损失、发生的食宿费、交通费、陪护人员的误工费等共计8.1万余元。医院辩称,薛莹患病后已治疗数年,希望能够有一个确定的后续检查终结期间;医疗费以票据为准;薛莹提交的食宿费、交通费票据数额过高;误工费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医院不服,上诉到我院。

    我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医院在对薛莹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薛莹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对薛莹的损害后果承担完全的侵权责任,并对因此造成薛莹的各项合理损失全额进行赔偿。因此,在无明确的后续治疗方案和治疗期限的情况下,薛莹因必要的检查治疗所产生的合理损失,仍应由医院全额赔偿。检查治疗费方面,薛莹提供了检查报告单、医疗费票据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与医疗损害有关,医院应当赔偿;薛莹陪护人的误工费系因陪同薛莹就医产生,均发生在其赴外地检查治疗期间,且在合理范围之内,故应予以支持;交通费用赔偿标准以经济合理为原则,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出差每天包干交通费的标准酌定;食宿费主张在合理范围之内,予以支持。因薛莹目前处于检查治疗期间,尚不能确定治疗终结的期限,医院要求确定薛莹的治疗终结期间缺乏依据。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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