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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驾驶公司车辆追尾出租 出租公司索赔三方

时间:2017-05-30  【转载】

认为作为交通事故的责任方,理应承担因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某出租车公司将肇事车辆所属公司,驾车人刘某及涉案车辆保险公司三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今天,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2007年11月,刘某驾驶某公司所有的车辆在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东口由南向北行驶,适有出租公司驾驶员牛某驾驶的出租车同方向行驶,刘某车辆追尾牛某出租车,牛某被撞后继续向前移动,其车辆前部与前方小客车后部相接触,车辆受损,牛某车内乘客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牛某无责任。涉案车辆2007年3月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投保有限额为5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后受伤乘客将出租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该案二审判决驳回出租车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出租公司支付受伤乘客9.2万余元的判决。2016年2月,出租公司向一审法院缴纳案款。

后出租公司至一审法院称,受伤乘客诉我公司赔偿案判决生效后,公司已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三被告作为交通事故的责任方,理应承担因交通事故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自己经济损失9.4万余元。

    涉案车辆所属公司辩称,上述车辆虽属公司所有,当时在交与维修公司维修后,已脱离管控,驾驶员刘某非公司员工,其所发生的任何事件和行为均与公司无关。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刘某辩称,事故发生后在交通队的主持下已经与出租司机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自己向出租车驾驶员支付了2.8万元,还向第一辆车的司机支付了8000元赔偿金。受伤乘客向出租公司提起诉讼是基于运输合同关系主张权利,与自己无关。保险公司辩称,自事故发生至今没有收到过任何理赔主张,也没有接到任何报案,案件已经超出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出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租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赔偿了受伤乘客损失后,有权利向侵权方进行追偿,保险公司系事故车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交强险限额不足部分,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刘某与涉案所属车辆公司之间属借用关系,应由使用人即刘某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出租公司经济损失8.9万余元,刘某赔偿出租公司鉴定费3000元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我院。

    今天,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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