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快件丢失时收件人与快递公司间权属关系的认定
【裁判要旨】
在快递公司将寄送的物品丢失的情况下,收件人虽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但当收件人对所寄送的物品具有某项权利时,收件人可通过侵权诉讼主张权利。快递公司由于自身过错导致快件丢失时,应当赔偿收件人因快件丢失造成的合理损失,不受邮寄须知等格式条款所载明赔偿标准的限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案情概况】
2013年9月13日,刁某某委托他人从江苏省昆山市通过某快递公司寄送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物品,注明投递地址为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某鞋业公司,收件人姓名为刁某某。2013年9月14日,镇江某快递公司投递员将该快递投递到另一家鞋业公司后,由该鞋业公司的门卫徐某某在快递回执单上盖了收件章,后该快递丢失。2013年11月11日,刁某某回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重新办理了驾驶证、临时身份证和身份证,2013年11月18日,刁某某到江苏省苏州市办理了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重新办理证件期间产生车旅费698元、工本费50元、办理和取回证件的时间共7天,产生误工费损失816元,各项损失合计为1564元。因就赔偿事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收件人刁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因快递件丢失所造成的各项损失20000元。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徒民初字第01261号民事判决:镇江某快递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刁某某支付赔偿金1564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规则解析】
伴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快递业务迅猛增长,涉快递业务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当快递丢失时,是否只有寄件人可以提起诉讼,作为与快件利益直接相关的收件人可否直接起诉快递公司?在确定快件丢失的赔偿标准时,快递公司限额赔偿的格式条款效力如何认定?结合上述问题,对审理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分析如下:
第一,收件人与快递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在涉快递业务纠纷中,寄件人与快递公司之间是货运合同关系。一般情况下,收件人与寄件人不是同一人时,收件人与快递公司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是快递服务的目的毕竟是将货物顺利送达收件人,快递企业需向收件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是:安全、准确、快捷、按时送达的义务;及时通知收件人收取快递物品的义务;向收件人交付快递物品并告知其当面验收的义务。交付快递物品是快递企业履行其快递服务合同的重要环节,在交付过程中,快递人员还应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递物品。快递公司对于属于自身过错产生的货物损毁、灭失等,应当向快件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快递公司将地址搞错导致快件丢失,收件人当然可以向快递公司主张返还原物。但快件已经无法找回,故只能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快递公司限额赔偿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快递公司业务量巨大,为提高服务效率,往往在快递单背面提供格式条款。对快件损毁、灭失的赔偿问题,各快递公司也在格式条款中予以明确,快递单上一般载明,寄件人在寄送快件时有权选择保价服务,未保价的快件损毁、灭失时,通常规定最高赔偿限额或者按照快件邮费的几倍赔偿。例如,本案某快递公司在“邮寄须知”上载明按邮寄费用的5倍予以赔偿。实践中寄件人选择保价服务的极少,而未保价的客户是否只能受限额赔偿条款的约束?快递公司对于限额赔偿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而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须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即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通常认为保价条款虽属限制快递公司赔偿责任的条款,但是如果快递公司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则应当认可该保价条款的效力;反之,如果快递公司没有尽到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即使寄件人在单据上签字,也不能认定寄件人认可快递公司的该条款内容。对此,还需考虑快递公司的过错程度,如果由于快递公司员工的故意导致快件损毁、灭失,则限额赔偿的条款无论是否向寄件人提示、说明,均应全额赔偿快件的损失。此外,由于信息掌握程度的不平衡,应当由快递公司承担其不存在故意的举证责任,即对快递公司确立过错推定原则。但是,上述讨论的格式条款的适用均是建立在双方存在货运合同的基础上,而本案并不是寄件人起诉,因此,快递公司提出按“邮寄须知”上载明的邮寄费用的5倍予以赔偿的主张不能成立,无论5倍邮寄费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对本案中作为收件方而非寄件方的刁某某均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证件类物品丢失的赔偿标准问题。涉案的快递物品不是普通的财产,而是身份证、驾驶证等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的证件。证件虽没有具体的财产价值,但对于所有人来讲具有特殊意义,而且证件丢失会造成收件人的预期计划落空,带来一定损失。对于证件类等特殊物品的赔偿标准,原则上只赔偿直接损失,如果根据受害人提供的证据能够确定物品的价格,可以按照物品价值来赔偿。如果该物品对受害人具有特殊意义,为了能够最大限度弥补权益损害,受害人也选择侵权纠纷主张精神损失赔偿时,由法院需根据实际情况谨慎确定精神损失赔偿数额,避免受害人借此获利。本案中,丢失的快件不是特殊意义的纪念品,而是收件人的证件。证件对于公民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但证件并非不可替代,绝大多数证件可以补办。当然,重新办理证件需要花费时间,必然产生一些费用,包括误工费、往返车费及其他相关的费用。这些必要费用均是因为快递公司丢失快件的过错而产生,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理应得到相应赔偿。本案中,刁某某补办证件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车旅费698元,补办身份证、临时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的工本费50元、误工费816元,各项损失共计1564元。
(作者单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