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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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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权的分配

时间:2017-07-25  【转载】

 (一)强制执行权分配标准的提出

  在大陆法系中,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使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而在英美法体系中其有法院来行使。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形成过程来看,其是在我国法律的传统和法制状况等多种社会因素的合力下所形成的。其不仅和德、奥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为主的模式相同,也不同于英美法体系中以司法执行为主的模式,而是对这两种法律体系的折衷。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法律文献中,其对强制执行权的实施有明确的规定,在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而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基于此,强制执行权到底是属于行政权还是属于司法权就成为了一个难以理解的问题。通常行政权是作为执行权而存在的,但是强制执行权却不属于行政权,而在行政权意义上的执行权是作为执行法律的权力所存在的。在人们的权利得到监控和人权能够得到保护的前提下,行政执行权被赋予到统一的行政机关也是不可避免或是可以存在的。从我国法律实施的目的来看,其就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们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这样就可以得出,其采取这种强制执行的模式不仅是防治和保护行政权专断、滥用和不公平和保护人权的需要,同时也是“矫枉必须过正”观念的一种产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执行权被行政机关和法院同时拥有和实施就显得无可厚非。但是,在这个共同拥有和实施的过程中,如何在本着尊重历史、立足现实和放眼未来的前提下,对两者之间的强制权进行划分,使民主制度下的权力资源可以对人权进行更好的划分,就成为了强制执行权在行政机关和法院在立法中的难点和重点。

  (二)强制执行权分配标准的讨论和确定

  在对强制执行权权限划分标准的激烈讨论中,行政法学界产生了五种划分标准:(1)以法律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划分;(2)以案件执行的难度进行划分:(3)以案件在社会中的影响大小进行划分;(4)以执行标准进行划分;(5)以相对人权益的影响大小进行划分。在这五个观念中,其每一个观点都是有一的,也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反应,但是在这些分配的标准中却发现,其划分的实施在某些程度上有着相通之处。通过对这五个分配标准的所进行的分析和总结,在法学界其总结出了一相对人的权益影响大小为标准来对两者之间的执行权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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