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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买卖起纠纷 法官裁判定纷争

时间:2017-07-25  【转载】

玉米交易未成功,双方各执一词,对簿公堂。2月28日,黄龙法院宣判一起买卖合同案件,驳回原告张萍的诉讼请求。

  2015年2月,张萍与刘宏口头达成玉米买卖协议,商定好玉米价格0.93元/斤,张萍便找来工人脱粒玉米(装袋、缝包),在脱粒的过程中张萍发现有湿玉米,经过协商最终每斤玉米降价1分钱,在装车的过程中,张萍要求赊账(要求自己把玉米卖了再付款),刘宏要求张萍提供担保人,张萍未找到担保人,当天便没有拉走玉米,第二天,刘宏再次询问张萍,是否找到担保人,张萍让刘宏自己卖掉,因为玉米粒放在院子容易发霉,刘宏四处找收购玉米的商人,最终将玉米0.91元/斤卖给他人。张萍与刘宏的玉米买卖没有成功,张萍因脱粒玉米产生了脱粒工人工资、袋子、缝包等费用共计2546元。后张萍起诉,要求刘宏返还自己这一部分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口头约定玉米买卖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成立并有效。原、被告在口头协议时并未就付款方式作出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起货时原告提出赊账,被告要求原告提供担保符合当地的交易习惯,原告起货时未提供担保,被告拒绝原告起货也符合当地的交易习惯,因此被告没有违约。原告在未约定付款方式不遵守起货付款或者起货不能付款需要依照出卖人的要求提供担保的交易习惯的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行为构成违约,由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应当自己承担。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其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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