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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炼铝污染环境 三男子被判刑且罚

时间:2017-08-21  【转载】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7月起,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工商、环保审批手续和未装置任何环保设施的情况下,在本市渝水区珠珊镇石山村委石山村一山场开设一家无名炼铝厂,使用废电路板上的元器件为原材料加工熔炼制造铝锭。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系被告人张某某雇请来的炼铝工人,并于同年7月20号进入该炼铝厂。双方约定: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每炼制一吨铝锭,被告人张某某支付人民币430元-500元的酬金。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共购进废旧电容物50余吨,被环保部门查获扣押废旧电容物10.09吨,铝锭2.2吨。其中,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熔炼铝锭用废旧电容12余吨。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炼制铝锭的原材料废电路板上的元器件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类别HW49代码900-045-49的危险废物。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8月1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于2016年8月1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害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张某某在案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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