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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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柴草酿成森林火灾 女子被判一年缓刑二年
时间:2017-08-21 【转载】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失火案件,被告人吴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0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渝水区下村镇花堆村委吟丰 村“土地庙”山场的自家荒地里清理柴草过程中,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柴草,因风较大,致使火势无法控制,蔓延至周边的山场、林地,造成森林火灾。经鉴定,本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95.7亩,折合13.047公顷。事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被告人吴某某取得了受灾村民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致过火有林地面积195.7亩,折合13.047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取得受灾村民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