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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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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无故被烧毁 保险公司应在车损险限额内理赔

时间:2017-08-21  【转载】

一辆白色的SUV轿车停放在停车场,莫名其妙地被烧毁。近日,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案,法院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应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赔偿车主欧某18.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8日,欧某的轿车停放在某公司停车场,下午13时左右,停放在一旁的电动车突然着火,引燃并烧毁了欧某的汽车。经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火灾的原因是电动车电池线路故障所致。后经鉴定部门鉴定,欧某的汽车无维修价值。2017年4月,欧某将其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大余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19.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欧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欧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具有对保险标的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欧某投保的车辆被烧毁,是其他车辆着火后火势蔓延至该车的结果,并非其自身原因所致,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保险公司应在欧某投保的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理赔。据此,大余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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