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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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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签订劝退通知书还能申请劳动仲裁吗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法律咨询:
我于2010年8月在一服务性企业任职客服专员一职,试用期3个月,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11月开始,我因为身体的原因,陆续请了3个月的病假,后经跟单位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2012年3月我被原单位反聘,仍就任客服专员一职,但是单位重新跟我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且再次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2012年9月11日我试用期满,应该转正为正式职工,但是单位因为编制问题劝我离职,并且让我签订一个劝退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主要是说我工作态度不认真,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绩效考核最后一名等等,对于这个通知书我并不认可,但是单位以如果不签字就不给我办理离职手续为由,迫使我在通知书上签字。对于这种情况,我想请教律师我如果劳动仲裁可以得到什么补偿?另外有没有可能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
1、试用期6个月违法,属于二次试用;2、辞退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3、建议要求赔偿金而不是要求继续履行。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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