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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男女对子女抚养义务能不能解除

同居男女对子女抚养义务能不能解除呢?你对抚养义务了解有多少呢?下面婚姻法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同时也介绍一些与扶养义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您阅读完本文有所收获。
三年前,胡女士去天津打工期间认识了同事王某,并产生了感情。因两个人户口都在外地,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直接搬到一起共同生活。一年前,她生下一个女儿。6个月前,王某离津去外地工作,此后便不再给付她们母女生活费用。想问一下,如果她不再和王某共同生活了,而女儿随王某的姓,是否应当由王某来抚养孩子?如果由她抚养孩子,她有无权利向王某索要女儿的生活费?
律师解答:您和王某由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同居期间生下的子女属非婚生子女。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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