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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家暴离婚女方可获精神赔偿

张先生与王女士于1980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夫妻俩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在争吵过程中张先生多次殴打妻子。2010年8月4日晚,张先生再次殴打了王女士。为此,张先生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并罚款200元。2010年10月,张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鉴于王女士不同意离婚且表示愿意调解,法院遂驳回张先生的诉求。2011年9月,张先生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这一次王女士表示同意,除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还提出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明确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而张先生多次对王女士进行殴打,且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足见情节恶劣,据此认定张先生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依法判决张先生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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