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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证据充分方女士获五万赔偿

马先生与方女士于1998年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3月,马先生起诉离婚,同年5月,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方女士不服上诉。然而在二审期间,马先生与一女子偷欢被方女士抓获。于是方女士在庭审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法院调解不成,告知方女士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后方女士撤回离婚案的上诉请求,另行起诉要求马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同时方女士递交了两组照片:一组是马先生与一女子逛公园、超市的照片,二人态度亲密;另一组是马先生与该女子在房中赤身裸体的照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方女士提交的照片等证据取得的时间来看,该组证据取得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前,此时双方正在离婚诉讼中,感情也趋于破裂边缘。拍摄于2011年6月的部分照片中记载的马先生的行为明显超越其所称的与他人系保姆雇佣关系,根据日常经验法则,二人一起逛公园、超市,晚上共居一室,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法院有理由相信马先生的行为对双方婚姻感情的破裂起到了加剧作用,最终导致双方离婚。据此,法院判决马先生向方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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