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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一起未成年人手机消费纠纷维权案例

消费者陈先生的女儿(高一学生)独自在常州武进区某手机店购买了新款的某品牌5代手机,价值5288元,由于陈先生女儿是用压岁钱购买的手机,故在陈先生发现该情况时,已经是过了半个月。陈先生要求女儿将手机退回商家,并带着手机和票据向商家协商,而商家却对此不予理睬,无奈陈先生便向武进局前黄工商分局进行了投诉。

 
  【办理经过】接诉后,工商工作人员立即对此进行调查,家长认为:消费者属于未成年人,正值读书的年纪在消费观念上缺乏理性,在购买行为上缺乏一定的选择力和判断力。作为经营者在没有家长或监护人的陪同许可下,不应该向未成年人销售或推销高价商品、服务。商家认为:消费者是自愿购买该品牌手机的,没有人强迫,况且现今该手机热销,购买的年轻人很多,基本不会出现退货情况。工商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生于1997年3月,目前为16周岁,尚无收入来源,应归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所签订的合同应该得到监护人的追认后方为有效。在此案中消费者的父母(监护人)不能接受五千多元的购机费,因此手机购买行为无效,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投诉人有权要求商家将手机购买费用退还。
 
  【法律法规依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下的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受益行为外,所有的民事行为无效。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只有已满16周岁、有独立经济能力的人,才可以进行正常的民事活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订立的其他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必须经过他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才能有效。未成年人消费,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需要监护人追认才能确认其行为有效,否则监护人可以要求撤销。经营者在未征得家长同意的前提下,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除非事后得到追认,否则该销售行为无效。
 
  【办理结果】经我工商工作人员多次解释说明后,双方达成谅解,手机商家愿意全额退还手机的购买费用,陈先生也在退还时主动要求给予商家300元的折旧费。
 
  【消费提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其消费行为呈现多元化、个性化,受成年人消费和社会风气的影响,孩子们消费现今已成人化,他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却尚未成熟,消费理念却早熟。作为未成年人第一监护人,家长们平时要多关注未成年人的消费观念,加强与孩子的沟通,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在孩子擅自购买了超过支付能力的大宗商品后,不该一味向商家问责,更多的应是自我反省,应该科学合理的引导子女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对其金钱要有合理的规划管理。作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推销服务时应尽到经营者应该具备的责任和义务引导未成年人正确消费,应审视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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