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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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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

债权转让通知作为对事实的通知,即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从常理而言,应当于债权转让事实同时发生或者在债权转让事实发生之后才可作出债权转让通知。依据日本民法学界的观点,债权转让发生前的预先通知不具通知的效力,因为此时债权转让是否发生尚不明确,如承认此通知的效力,难免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因此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前,向债务人作出债权转让通知的,此后订立债权转让契约进行债权转让的,仍需再次作出债权转让通知,否则债权转让对于债务人不产生效力。但是,债权转让合同与债权所得以产生的基础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债权转让的通知尽管不得早于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但就推动促进债权的流转而言,债权转让的通知未必不可早于债权基础合同签订的时间,债权转让通知作出时并不需要通知转让的债权已实际产生,只要通知包含将以后产生的债权进行让与的旨意即可,就将来发生的债权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将该将来发生的债权进行让与的旨意通知债务人应当是有效的债权转让通知,将来债权实际发生时,无须再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的通知。

  有观点认为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不得晚于债务履行期间,否则,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笔者不能完全赞同这种观点。债权转让通知的目的在于通知债务人债权发生转让的事实,并指示其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向债权受让人为债务履行;只要债务尚未履行且未过时效,债务人仍是发生债权转让的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债权转让通知仍可对其发生效力;只有在债务履行完毕后的情形下,债务人已脱离债的关系,债权转让通知才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另外,就债权转让通知是否必须在申请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诉讼前进行,诉讼中进行的债权转让通知是否具有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的问题,多数观点认为可以认可诉讼中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概括而言,理由包括:

  第一,债权转让通知是形成权,通知一经送达便对债务人发生效力,针对债务人而言,原债权人脱离债的关系,受让人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原告即债权受让人起诉时虽不能对抗债务人,但只要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履行了通知义务,法院就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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